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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农民享有集体土地合理溢价收益 | |
http://www.CRNTT.com 2011-02-09 08:29:20 |
另外,就是按照现行的制度,征地给予农民的补偿太低,农民无法享受合理的土地溢价收益。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农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上限是,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相对于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之后,地方政府可以卖出一亩几十万、甚至上百万,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明显偏低。当然,农民不可能获得全部的土地溢价收益,但是,他们也应当按照市场机制,享有合理的溢价收益。 文章认为,要想如此,还是需要让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平权。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应该允许其流转。目前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农村建设用地约2.7亿亩,潜力巨大。集体土地的权利渠道一旦通畅,那么,不但农村征地自然形成了市场定价机制,城镇建设用地不足等很多问题都将迎刃而解。 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文章指出,两年来,我们已经离这些改革的目标越来越近,现在已经到了制度突破的门槛上。期待《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让这些政策的期许变成现实。只要征地之时,农民能和地方政府坐下来谈判,那么,就能够产生相对公平的征地补偿价格。农村征地、拆迁,也将没有现在这么多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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