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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条例:如何更温柔地推倒你

http://www.CRNTT.com   2010-12-20 09:42:44  


 
  意见3:补偿标准应明晰至“不低于新建商品房市场价”

  二稿中对赔偿金额的规定是,“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其价值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此,前述的律师王令就指出,修改后的条例给人印象是房屋征收今后就会“不低于市场价”,但是条文中对“市场价格”的限制词──“类似房地产”的认定,事实上有可能留下了操作空间。他建议借鉴天津的思路,在这条规定中补充一句:“补偿金额也不得低于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

  意见4:“回迁”可考虑用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来实现

  对于“回迁”,二稿中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但若拆迁后原地被改建为公共设施,周边又无房可供拆迁户回迁,这个规定就成为“一纸空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建议,首先要区分旧城改建和旧房改造。旧城改建涉及的是一揽子计划,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回迁权利,其前提是要有现成的住房可提供,但实际情况往往有可能做不到。因此,他建议,涉及旧城改造时,可考虑通过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来变通保障“回迁权”。

  意见5:公开补偿方案是进步,如何满足被征收人心里底线应细化

  二稿对于拆迁户最关心的补偿标准的一大进步,是要求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阶段就要公布,为公众早期参与征收决定提供信息。但对于如何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如何评估合理的补偿标准方面,二稿依然不够明确。法制办曾表示,“只要对被征收人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给予公平补偿”,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利益就可以统一。然而,正如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张千帆指出,如果地方政府在决定是否征收时不知道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的心理底线,那么即时补偿标准到位了,强拆、“血拆”仍难以避免。他举例称,改造危旧房对于被征收人来说也许是有利的,但是拆迁的成本完全可能超过收益。如果政府忽视了市场规律、误以为成本很低,就容易误判危旧房改造工程的“公共利益”而降低补偿标准。

  法律保障民意的“罩子”不应该缩小还要更大

  ——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也好、让赔偿对得上公共利益也好,说到底,保证“和平拆迁”的最实际做法,莫过于将改造工程的决定权归还给公众。最能决定要不要改造危旧房,当然是里头的居民,因为工程将直接影响他们的命运。从二稿对公众对拆迁的决策权、上诉权和监督权上的保障看,我们还有很多可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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