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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个流氓”能教育谁?

http://www.CRNTT.com   2010-12-03 09:31:47  


 
  当然,正如一些专家所说“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原则是讲究罪刑初定的。也就是当初犯罪时被认定的罪名,经过法院判刑后,就应该将判决执行完毕”,法院生效的判决是应当得到遵守的。但这些专家完全忽视了执行法律是应当符合法治精神,应当促进人类的文明进步和公平正义的。

  我国宪法规定有“特赦”制度,笔者以为,像这种罪名已经取消却仍在为不存在的罪名继续服刑的罪犯,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进行特赦,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杨涛,江西赣州市检察院)

王传涛:中国最后的“流氓”还有“今生”么

2010年12月02日17:12 来源:人民网 作者:王传涛

  27年前,北京青年牛玉强因为和朋友抢了一顶帽子并打了一架,被法院以流氓罪判处了死缓。20年前,身患重病的他被保外就医,在京治疗期间娶妻生子。6年前,由于超时未归,他的刑期被顺延。他将因流氓罪在监狱里服刑至2020年。而流氓罪在13年前已经从刑法条文中删除。他将成为中国最后的“流氓”。(12月2日《宁波晚报》)

   “耍流氓”与“流氓罪”的存在,有着特定的时代背景。在法治文明还不健全的二三十年前,法律是以“一切不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都是耍流氓”的训导为准绳;“流氓罪”也会成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等许多罪名的“筐”。放在那样的背景之下,我们也都可以理解牛玉强为什么因为“抢了一顶帽子并打了一架”而被判死缓了。

  被判死缓并不算悲哀。真正悲哀在于,当社会废除了有关“流氓罪”的刑法规定,牛玉强仍然在为他“前世”所犯下的罪,付出“今生”的代价。1997年,《刑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之一就是把“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的流氓罪删除了。而这时,牛玉强因为保外就医也认为自己已然无罪,遂结婚生子,也就顺理成章。不幸的是,他又被警方带回,并要在监狱里服刑至2020年。笔者粗算了一下,牛玉强将要为那顶帽子和那一架付出37年的大好时光。而他所成立的家庭也会承受一个对于今天来讲类似于“莫须有”的罪名。

  前世有罪,今世来赔。相信这种逻辑只会出现在强调因果关系的佛法之中,没承想,这种悲剧却在一个人身上得到了鲜活的体现。虽然也有法律人士认为,牛玉强服刑至2020年符合法理精神,但我更倾向于作为弱势群体的牛玉强,承受了对于现代人来讲不应该承受的代价。试想一下,在现代法治文明之中,为了一顶帽子和一场打架而付出37年光阴的法制案例,绝对不可能成为典范案例,相反,这更能代表法治的落后。我也相信,只要有一条落后法规存在、只有一种罪名名亡实存,它就会影响到每个人的生活。

  法律的修订与执行,与每个人的生活都有关。如果法治总是在立法与执法层面形成如此大的反差,或是,那些几十年未修订的法律法规依然停滞不前,这必将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发展人人都是牛玉强,也就会成为可能。比如,50余年未变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比如30年未变的《生活饮用水标准》……都危及到了普通市民的正常权利。

  韩非子曾说,“法与时转则有治,法与时宜则有功。”法治只有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通,法制才会发生好的作用。“周虽旧邦,其命维新”,社会在不断进步,法治条文也在不断修订,但落实到执法层面,却好像存在着严重的“亦步亦趋”问题,至于“立竿见影”,则很像奢望。如此节奏发展下去,整个社会的法治与文明程度,都会立法与执法的脱节中,变得愈加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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