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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保障消费权益法例范围

http://www.CRNTT.com   2010-10-30 10:03:11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香港必须高度重视的
  中评社香港10月30日讯/立法会议员李华明今天在《文汇报》登出文章“扩大保障消费权益法例范围”。作者表示:“近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问题经常发生,牵涉的行业比以前广泛,而且程度愈来愈严重。政府建议修订《商品说明条例》来解决问题。笔者认为政府的建议范围太窄,很多重要的范畴都不包括在内,因此笔者建议扩大范围确保市民的消费权益受到保障。”文章内容如下:

  住是市民最重要的基本生活需要,对香港人来说,买楼安居更是家庭的大事。小市民从地产发展商购买楼花时都处于被动地位。在单位成交价公布上缺乏透明度,置业人士难以获取准确信息来作决定。物业面积量度欠缺准则的售楼制度下,消费者收楼时往往会发现实用面积比建筑面积小很多。由于目前并没有专门法例去监管,笔者并不同意政府的建议,把销售一手住宅物业豁免于保障消费者的法例外。

  虽然政府建议把服务纳入《商品说明条例》规管范围内,而且又建议商户收取预先缴付服务费时没有意图或能力提供产品列为刑事罪行,但上述措施并不足够保障消费者。目前美容、纤体和瑜伽等消费权益问题“重灾区”的服务合约,冷静期安排竟然不适用。笔者认为美容、纤体和瑜伽等服务通常以长期服务合约方式提供,合约期间可以长达数年,服务费金额可以数以万元计,所以冷静期安排必须同样适用。

  笔者认为要进一步保障长期服务合约的消费权益,就要研究其他方法去协助消费者,在非常时期取回应有的预付服务费。因为就算执法部门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奸商收取预先缴付服务费时没有意图或能力提供产品,并且奸商被法庭裁定有罪和判处应有的刑罚,但预缴服务费可能已被人转移和难以追查下落。到时消费者的金钱损失仍然没法弥补。

  要彻底解决问题,香港应仿效台湾订立法例,规定服务提供者收取预缴服务费时,必须有金融机构提供足额的履行合约保证。预缴服务费储存在商户的独立户口,消费者享用完一次服务就指示银行向商户给予相关服务费。万一商户突然倒闭,消费者只须提供足够的证明文件,银行就可计算出未使用的预缴服务费金额,然后从独立户口把未用预付服务费退回给消费者。

  另外,目前并没有法例规管印刷媒体的服务广告,以致就算广告有夸张失实误导消费者之嫌政府都束手无策。因此,笔者建议《商品说明条例》“饵诱式广告宣传”的部分,加入商户在印刷媒体刊登服务质素夸张失实的广告属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