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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卓钧访陆促使两岸合作打击犯罪跨大步

http://www.CRNTT.com   2010-10-27 08:38:21  


 
  而通过地下通道走私贩毒、偷运伪钞以至枪支弹药,以牟取暴利,则是台湾黑社会分子越海犯罪的一个重要方面。由台湾黑社会组织操纵的“地下船队”通过“地下航线”的走私活动,颇为倡狂。另外,台湾黑社会组织还把黑手伸向金融业,将在台湾地区制造的人民币伪钞偷运到大陆,扰乱金融。台湾黑社会组织还与大陆的黑社会犯罪分子狼狈为奸,从事各种犯罪活动,包括贩卖大陆少女到台湾卖淫等。此外,有的潜逃到大陆的台湾黑社会分子,还涉及对在大陆投资的台商实施绑架、抢劫、盗窃、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犯行。近年以来,又出现了两岸犯罪分子合作进行网路诈骗和电话诈骗等新的犯罪形态。

 两岸警方早就有心携手合作,共同打击跨境犯罪活动。一九九零年九月中旬,海峡两岸红十字组织在金门签署了《金门协议》,这是一九四九年两岸分治以来,由两岸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授权的民间团体所签订的第一个书面协定,首次将刑事嫌疑犯或刑事犯作为遣返物件纳入协定,还规定了相关的遣返程式,为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奠定了基础。但由于两岸政治隔阂,互信基础薄弱,加上两岸跨境犯罪常涉及主权争议等问题,而两岸司法部门也缺乏顺畅的沟通配合机制,各自为战,故而不同程度地影响了两岸司法机关对不法分子的打击与惩处力度。

  中国国民党重新执政后,为两岸合作,共同打击和惩处危害两岸人民的刑事犯罪活动,加强两岸刑事司法协助,提供了良好的政治环境。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海峡两会在南京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双方同意在民事、刑事领域提供协助,包括双方共同打击涉及杀人、抢劫、绑架、走私、枪械、毒品、人口贩运、组织偷渡及跨境有组织犯罪等重大犯罪;侵占、背信、诈骗、洗钱、伪造或变造货币及有价证券等经济犯罪;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劫持航空器、船舶及涉恐怖活动等犯罪活动。双方同意依循人道、安全、迅速、便利原则,在原有基础上,增加海运或空运直航方式,遣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犯罪;送达文书;调查取证;认可及执行民事裁判与仲裁裁决(仲裁判断);移管(接返)被判刑人(受刑事裁判确定人);罪赃移交、裁判认可、人道探视等。

  在《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签署之后,今后的重要任务就是畅通对口联系管道,开展定期、持续的业务交流。另外,由于《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只是一个框架性的协议,而且只涉及八个方面的刑事司法互助制度,规定过于简略,某些重要的刑事司法协助制度在该协议中还没有得到规定,比如暂时移交在押人员以便作证;追查、限制、追缴和没收犯罪活动工具,包括限制处分或者冻结被指称与刑事事项有关的财产等,因而必须由两岸司法和警政部门进一步签署具体执行的细化性协议,并真正构建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律机制。在 保障当事人权益、人道主义的基本原则指导下,打造一条合力打击犯罪的“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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