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魁解剖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 
公审会驳回公投案是捍卫法制正义行为

http://www.CRNTT.com   2010-06-04 08:24:03  


 
  《公民投票法》规定,由具有公民投票权的国民连署发动的“公投案”,必须经过两项审议关,其一是由“中选会”审查参加联署的选民的资格及人数是否符合规定,其二是由“公审会”审议“公投案”的内容和表述是否符合“宪法”和《公民投票法》的相关规定。前者是技术问题,后者则既是技术问题,也是政治问题。如果“公审会”未有驳回“公投案”,那就等于是基本认同“公投案”的宗旨和内容。因此,就“把关”性质而言,后者的政治敏感度就更高。 

  正因为如此,据说北京高度关注“公审会”昨晚的议审情况。因为倘“公审会”没有驳回该“公投案”,那就等于是否定了两岸正在协商的“ECFA”的正当性,那就干脆不要商谈下去了。所以,日前才有台湾媒体爆料说,北京对马英九政府关于同意将“ECFA”付交公投的做法,十分震惊。而昨晚“公审会”终于驳回台联党的“公投案”,也似是间接地“兜回”了马英九等人的说法,避过了一次北京对台北的“信任危机”。 

  当然,“公审会”所作出的裁决,是完全符合《公民投票法》的规定的。因为稍为熟悉公投法理的人都知道,台联党提出的“公投案”是不符合《公民投票法》的相关规定的。实际上,正如赵永茂在记者会上所作的说明,公投的方式有“创制”和“复决”两种。在“创制”方面,是由于政府未能推动一项政策,而由公民发动公投要求政府予以推动。因此,“ECFA公投案”并不属于“创制公投”。而“复决”则是政府要推行一项政策,公民要透过公投来表达反对的态度。从台联党的立场看,它所要表达的是反对“ECFA”的态度,但其“公投案”主文却是表述为“你是否同意政府与中国签订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显然是不符“复决”的逻辑。因为按照“复决”的逻辑,其主文表述是“你是否反对政府与中国签订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台联党拥有一大堆饱学之士,想不到却会在“公投案”的文字表述上出糗。 

  当然,台联党仍要这样做,明显地是有其阴谋的,是一项“苦肉计”。因为台湾地区的《公民投票法》所设计的门槛甚高,而前三次六项公投议题也均有遭否决的前鉴。故而台联党在构思这项公投案时,早就已经“打定输数”,明知即使是能混过“公审会”这一关,得以付诸公投,也将会因门槛过高而被否决。因此,就故意将“公投案”主文写成“你是否同意政府与中国签订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倘被否决,就等于是主流民意“不同意政府与中国签订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可见其政治算计之深。幸好,被 “公审会”挡了下来,使其阴谋不能得逞。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