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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警察世界的反腐大棒 | |
http://www.CRNTT.com 2010-04-01 10:39:29 |
起诉的依据,是美国1977年颁布的《反海外贿赂法》,这部法律主要惩处的是美国企业在海外的行贿行为,而其他国家的腐败行为也随之被带出。也因此,众多发展中国家才频频处于“被反腐”的尴尬境地。 ●反海外贿赂法:美国对自己下重手 ○曾有117家世界五百强企业涉海外贿赂 这部震撼世界的美国法律颁布于1977年。当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调查报告显示,有450多家美国公司在国外对外国政府官员进行过行贿,总额高达30多亿美元,而且多数都是自愿行为。在这些公司中有117家公司是“世界500强”的成员。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当时披露的案例称,埃克森公司在1963-1972年行贿的金额高达7800万美元;在通用电气公司和西屋公司为夺取菲律宾核电站合同所进行的激烈斗争中,技术较差的西屋公司为了获得两座价值500万美元的核反应堆合同,支付给菲律宾第一夫人“铁蝴蝶”伊梅尔达•马克斯的亲戚1730万美元。 ○“水门事件”加快该法出台 “水门事件”后,美国民众强烈质疑政府官员和公司高管们的个人信用。SEC的调查报告火上浇油,引起了美国社会轩然大波。1977年国会不得不制定《海外反腐败法》,制止企业向外国官员行贿,以挽回公众对美国商业制度的信心。 ○惩罚对象:在海外行贿的美国公司 这部法律惩罚的对象是,为了获得或者保持生意,而向外国政府官员、政治家或者供职于外国政府控制的机构中的人员行贿的美国公司或者个人,以及外国企业或个人在美国境内实施行贿行为。对个人的惩罚措施为10万美元的罚款或五年监禁;对公司则是最高200万美元的罚金。《海外反腐败法》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要求企业根据《海外反腐败法》加强内部控制的会计条款;另外一部分则是大家熟知的反贿赂条款。 ○对外国受贿方无约束力 美国的《海外反贿赂法》,它重点是针对治理美国的行贿人员,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发现涉及到其他国家的受贿人员,但对对方的腐败行为只能充当“爆料”的角色,而没有事实上制裁的权力。因为这个法案本身就是针对行贿方的、对美国公司和个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而不是针对受贿方,即外国政府官员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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