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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论述:一中三宪与国家球体理论

http://www.CRNTT.com   2010-02-25 00:50:40  


  
  “一中三宪”与“国家球体理论”之概述

  张亚中教授在〈共同体:两岸统合与第三宪的梁柱〉一文(《中国评论》,2009年9月号)中,点出目前两岸和平发展,首要解决的就是认同问题。张亚中认为,建构两岸共同体为两岸统合与“一中三宪”的重要梁柱。而共同体的建构,主要来自于双方对于彼此的认同。但是,长期的历史因素造就了两岸认同差异与认同问题。张亚中认为,由于两岸长期分隔、台湾有操弄的政治力、台湾有操弄所需要的恐惧等因素,因此导致了认同问题与两岸认同在国族与制度上的认同分歧。因此,为了解决两岸认同上的差异,张亚中建议可藉由功能性途径的统合方式解决,透过共同体的形成让两岸统合可以更加落实。此外,在〈论海峡两岸建立互信〉(《中国评论》,2009年10月号)一文中,更指出两岸和平发展另一关键,始于互信。没有核心共识就没有互信、没有自信就没有互信、需让互信不可逆转”。因此,他认为“一中三宪”应该是未来“和平协定”的基本原则,它可以让两岸的互信透过协定约束而不再逆转。北京所强调的“一个中国”与马英九所呼吁的“正视现实”中找到了交集。“一中三宪”是两岸建立核心共识的互信基础,“和平协定”是这个互信基础的机制。这个互信机制兼顾了原则与现实,更包含了理想。

  综言之,张亚中认为“一中三宪”与“两岸统合”可以化解认同危机。在〈“一中三宪”:重读邓小平的“和平统一、一国两制”〉一文中,将两岸关系现有的定位为,“整个中国内部的两个宪政秩序主体”,或可简称为“一中两宪”。而为了让一宪实体化,张亚中建议,应建立“第三宪”,其可以是一部传统的宪法。可以像“欧盟宪法条约”一样,未来的“第三宪”也可以透过建立一个包括在各种协定在内的“中国宪法协定”(TheAgreementestablishingaConstitutionforChina,ACC)完成。“一中三宪”是两岸法律的框架,而“共同体”则是让整个框架更坚实的梁柱。透过两岸协议所形成的共同体愈多,两岸统合的实质内涵就愈丰富,而这些协议都是“第三宪”的基础。共同体就是巩固两岸未来合作与发展的梁柱,其结果不止是两岸人民共利,两岸的认同也将因而强化,当两岸在各个领域均逐渐融为一体时,两岸问题也就自然解决。

  刘国深教授的“国家球体论述”,其基于两岸双方所各自皈依的最高法源都规定两岸一国的法理事实,刘国深认为国家领土意义上的一个中国不需要去追求,需要的是两岸共同去落实和维护。在〈试论和平发展背景下的两岸共同治理〉一文中,刘国深指出两岸双方虽然已经有了一定的政治共识,但这样的共识基础还很脆弱,双方对两岸政治现状的认知存在很大的纷歧。因此,两岸双方有必要进一步重建两岸人民之间有关中国政治知识的共同基础。对此,刘国深在2009年11月13日在台北所举行的两岸一甲子学术研讨会提出“国家球体理论”,首度承认两岸主权领土同一下的政权分立状态,两个敌对政权目前是在一个中国框架下分别治理着各自有效控制区域。刘国深认为,在政治学意义上,政权(政府)就是附著于“国家球体”表面的保护层,行使对内镇压与管理、对外保护所在球体不受外来侵害的职能。刘国深表示,中国这国家球体的球面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华民国”政府两个竞争中的政权构成,他们分别在背靠背的空间和场合代表着中国,双方形成了事实上“一体两面”的关系。

  换言之,刘国深提出他的“国家球体理论”,重新对两岸政治关系的现状定位加以诠释,试图提出两岸政治分歧的“解决途径”。此外,也为两岸搁置“政治符号”之争的“路线图”划出另一种两岸双赢的模式,同时也呼应了两岸双方领导人必须在正视现实、搁置争议、直面矛盾和冲突的情况下,着力化解矛盾和冲突的一种理想模式。刘国深认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愿景得到双方高层的认同,专业研究人员开始有条件寻找两岸共同治理的共识基础、路径与模式。两岸共同事务的概念内涵非常丰富,除了各自境内事务外,与两岸相关的所有事务,都可称为“两岸共同事务”。他建议,两岸可考虑成立“两岸共同事务委员会”,共同策划、组织、协调、控制和监督两岸共同事务的合作问题。此外,刘国深建议,将公权力的行使区分为政治性事务和行政性事务,两岸搁置争议的部分,应严格限制在高阶政治议题,低阶行政层面问题可逐步展开交流合作,逐步走向共同治理。刘国深此论一出,即造成两岸政治论述强大震撼波,与张亚中教授“一中三宪、两岸统合”之论述有异曲同工之妙。因此,两种论述的接轨为两岸政治统合带来无比的想像空间,也为两岸和平发展带来强而有力的讯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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