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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九政治性格 关键成因为何

http://www.CRNTT.com   2009-04-24 00:37:35  


 
          西方文化因素——法育

  接受现代西方民主、法制观念,强化了其自律的心理特性,并能远离“权力弊病”。

  马英九于1974年8月赴美留学。1976年2月取得纽约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81年3月取得哈佛大学法学博士学位。近10年的法律专业的深入学习与领会,使马英九的价值观深深打上了西方法制观念的烙印。他曾坦承“自己是讲求公平、正义与法治的司法性格”,还分析说,“我拥有的司法性格……要追溯到年轻时念书,深受先进民主法制国家的影响。西方的民主自由与法制……才是国家长治久安必走之路。” 

  在西方文化因素的影响中,西方现代民主法制的观念对马英九影响最深。而要瞭解这些因素对马英九的影响,则必须考察东西方法制观念的差异,体察这样的差异是如何在马英九的法制观念中相互融合并运用到其政治行为之中,从而一窥其与台湾社会政治文化形成强烈反差的根由。

  马英九赴美国学习时,西方的法学观念已经经历并基本完成了始于20世纪50年代末的重大的法学本体论变革。那个时期,在政治学及伦理学领域中包括“内在观点”理论、“社会合意”说、“权威”理论、对社会功利主义广泛批判等的各种学说的思辨基础上,传统法律中被认为是法律的基本特征的“强制力”观念被弱化或消解,使得平等、自由、公正等法律的其他价值被特别强调出来。由此生成的观念是,法律的存在不仅和国家、权力运用者有关,而且和一般民众有着关联;在一个正义的社会,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民主应当而且必须成为法律的永久性社会基础。这场本体论的变革,意味着现代西方法制观念实际已经解决了实现法律规则与法律信仰内外一致的问题,亦即将法的内容直接与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念合一,守法非靠外在强制力量。

  这场本体论的变革,一方面使得西方现代法学的本体论与传统中国政治文化“以德为本,以法为用”的法律核心价值相互辉映,有了一致性,这是马英九能够接受现代西方法学观念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也深刻揭示出西方法的核心价值中与传统中国法的核心价值的差异性。中国传统法的观念是一个包含着天理、国法、人情的大法的观念,而天理、国法和人情却是相通的,其中人情在法律中是最有价值的东西。这样的法律观念容易引发的弊端显而易见,这就是人情大于法,它加剧了权力对上位者的消极影响,导致严重的权力弊病。浸淫西方法律近十年的马英九必然对此看的分明。

  因此,对自己有着极高道德要求,并笃信法律是现代人应该遵循的高于情和义之上的唯一最高行为准则的马英九,在为人上必然会远离人情,不经营派系人脉;在处事上必定以 “依法”“按程式”办事作为解决一切问题的最佳方式,特别在政党、个人行为与法律冲突时,不惜被自己的同志“千夫所指”也要按法律办事。可以说,这既体现了他对东西方法律价值观的思考和扬弃,也提供了他养成“不沾锅”、“法律人性格”、中规中矩行事风格的政治文化心理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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