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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 需要配合更需要保障

http://www.CRNTT.com   2009-03-18 10:26:14  


舆论监督的力量已经越来越强
  中评社北京3月18日讯/《齐鲁晚报》今天登出潘洪其的文章,强调“舆论监督需要‘配合’更需要保障”。文章认为:“不但保障媒体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享有知情权、采访权,而且还确保媒体采写的舆论监督稿件能够公之于众,媒体才能享有充分的舆论监督权。”文章内容如下:
  
  3月17日《新快报》报道,广州市委市政府联合发布《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从七个方面对党政官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应予问责的情况做出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官员不接受或不配合舆论监督属于问责范畴。 

  如有关专家所言,这项规定突出了舆论监督的重要性,凸显了政府部门的开明和进步。不过,对于《办法》中要求的官员要接受和配合舆论监督,笔者还是觉得没有把握,觉得没有把工作做到点子上。 

  媒体对官员进行舆论监督,因为媒体与官员之间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具体到某个事件,如果被监督者自信没有问题,他自然可以主动配合监督。但还有一种情况是,某些官员或者担心被媒体发现这样那样的小问题,或者拼了命也要掩盖某个大问题,就很难做到配合舆论监督。 

  在第一种情况下,官员一般不存在不接受或不配合舆论监督的问题,因此,这个规定对他们没有什么实际意义。而在第二种情况下,官员对因为不接受、不配合舆论监督而被问责的担心,往往要小于对因为接受或配合舆论监督而被发现了问题、暴露了丑闻,从而受到党纪政纪问责甚至司法惩处的担心。经过权衡利弊,他们十有八九会选择不接受、不配合舆论监督,这个规定对他们同样没什么实际意义。 

  因此,官员是不是接受、配合舆论监督幷不十分重要,真正重要的是法律要保障媒体能理直气壮地对官员进行监督。现实中常见的情形是,媒体对某官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但记者采写的稿件却常迫于某种压力不能发表。这样,从表面上看,官员没有不接受、不配合舆论监督,但媒体对这些官员的舆论监督却被扼杀于无形。 

  因此,只有法律为舆论监督支撑起强大的“保护伞”,像新闻出版总署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那样,不但保障媒体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享有知情权、采访权,而且还确保媒体采写的舆论监督稿件能够公之于众,媒体才能享有充分的舆论监督权。也只有这样 ,“官员不接受或不配合舆论监督将被问责”之类的规定才具有实际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