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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闽台融合发展的法治保障与路径

http://www.CRNTT.com   2020-11-16 00:02:39  


 
  二、闽台融合发展法治保障之推进路径

  (一)构建科学立法机制,完善涉台地方法律体系

  法学是由形式理性及法律内在的逻辑形式主义所主导的学科,其封闭性论证模式,难免因缺乏经验归纳及评估工具而捉襟见肘。在闽台融合形式多元化发展、社会情势迅速变迁的背景下,立法的评估日益变得重要。所谓立法评估包括立法前评估〔13〕和立法后评估〔14〕两种情形。无论是立法前评估还是立法后评估,均是完善涉台法律体系、提高涉台立法品质的有效方法。

  首先,善用“先行先试”立法权限,保证涉台改革纳入法治轨道。始于广东省、上海、福建省自贸区改革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先行先试”创新〔15〕,在实践中有效调和了改革和法治的“破”和“立”的矛盾,因此,在2015年我国《立法法》的修订中即以明确立法形式将之确定下来。我国《立法法》第1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这一试验性条款允许立法“暂时性”地突破现有的法律框架,“当获得积极的试行效果时,可以将经验推广运用,并在提炼总结后上升为一般性规则;反之,当出现消极效果时,则应停止制度试行,或在总结教训后对原有制度进行调整纠错。”〔16〕这种基于经验理性的立法措施可以说为当下闽台交流过程中的涉台事务管理革新创造了机遇。福建省应在积极推动闽台深度融合发展的过程中,不断检视、梳理涉台法律、法规及规章中旧有生效却不合时宜的法律规定,不违背中央对台政策的前提下,根据改革的现实需求,善用“先行先试”政策,拟定针对特定区域、特定人群而施行的试验性规则,为中央层面的相关立法做出积极的探索。

  其次,建立立法前评估机制,就是要根据闽台两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进行广泛调研、全面搜集资料和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科学论证,恰当地评估本地区在立法方面的需要,并作出预见性的分析判断,为立法决策和编制立法规划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在闽台融合过程中,探索“先行先试”涉台立法,应特别在立法前具体评估甄别重点领域的三类法律规范:国家已授权试点,可先行先试的规范;国家已授权试点但需相关部委出台具体支持法规规章的规范;国家尚未授权试点但福建省亟需立法授权支持的规范。

  现实中,地方涉台立法虽然通常也有一些对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说明,但总的来看,往往有时显得比较简单、原则,缺乏说服力,对法律的适用成本以及社会效益缺乏来自外部和内部的系统性论证。所以,应特别建立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平台,对闽台融合中涉及到的地方法律问题,进行科学的立法前评估,以此为依据,梳理并提出立法需求及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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