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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两岸关系的内战法理及逻辑演进

http://www.CRNTT.com   2018-11-04 00:1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台湾政权之间的敌对形态也逐渐发生改变。首先是1979年中国政府确立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结束“热战”行动,不再以解放或消灭“叛乱团体”为结束内战、完成继承并实现最终统一的首选手段,而是以“和平统一”为优先目标,主张通过两岸谈判的方式来解决,并将两岸复归统一界定为两岸结束政治对立,意味着内战终结可以以交战双方就内政外交达成有序安排的方式来实现。而台湾方面主要的变化则是伴随着所谓“民主化转型”的系列调整,1991年4月第一届“国民大会”召开临时会议,废除“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终止“动员戡乱”,不再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定位为“叛乱团体”,而为了界定所谓“动员戡乱”结束以后的大陆政权,台湾当局运用“政治实体”这一概念,承认大陆是一个政治实体,并在1991年按照“一个中国、两个对等的政治实体”的架构制定了“国家统一纲领”〔8〕,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治理大陆地区的合法性,随后又进行了“‘中央’民代全面改选”、“修宪”、“总统直选”等改革,放弃了“合法政府-叛乱团体”的定位模式,放弃了内战法理逻辑,后来甚至以政经本土化和政经国际化而“去内战化”〔9〕。

  然而,两岸政权相应的政策行为调整并不意味着内战已经终结,也不意味着内战法理约束力和规范性的结束。虽然台湾方面有声音主张或认定内战已经结束,但这并非是出自于推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善意,更多的是对“两国论”、“一中一台论”等企图摆脱相关国内法约束的呼声的反应,如代表性的观点认为“1991年‘修宪’已经改变了‘我国宪法’的‘地域效力’,也就是改变了‘我国’的‘领土范围’。1991年以后的历年‘修宪’,不仅造成‘我国政府’的民主化,更具有重新确立‘我国政府’民主正当性来源与范围的效果……两岸间如果发生军事冲突,将会是国际法上的战争或武力冲突,而不是内战。两岸间的争议,也是国际争议,应适用国际法与国际纠纷解决机制解决,而不是适用国内法解决”〔10〕。这种企图不仅有违基本法理,而且也与两岸民众的基本认知相背离,实际上长期以来,结束两岸敌对状态、终结内战、签订和平协议等一直是台湾地区的朝野共识,说明台湾社会对于两岸处于内战状态是认可的。

  在内战过程中,原本的交战双方中止了彼此间的武力行动,这是否就意味着内战的结束,以及统一方式是否已经不再适用国内法或内战法理了呢?这从根本上取决于内战的性质及形式。内战在本质上是一国内部的不同团体之间的武装敌对,虽然在交战各方的权利地位以及行为规则等问题上,内战并不能适用国际法,但是国际法对于战争形态的相关规范却具有逻辑上的参考价值。在国际法中,“某些作者遵从格老秀斯的权威意见,把战争界说为一种特殊状态;另一些作者则把它界说为一种特殊行动。”〔11〕而战争或“战争状态”被认为“是战争行为所引起的,也就是说,是包含使用武力的强制行动所引起的”,但与此同时,“单纯的战争宣告,也就是表示诉诸战争(即使用武力的意思)的正式宣告,即使这种意思实际上并没有或者还没有付诸实施,也引起战争状态”,例如,“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某些拉丁美洲国家曾经对德国宣战,虽然在这些国家和德国的相互关系中并没有使用武力。但在宣战后,它们之间就被认为存在着战争状态,而和约才终止了这种状态。可能的是,按照一般国际法,宣战具有这样的效果:可以使用国际法上关系交战国义务和权利的某些规则”〔12〕。从国际法的相关规范和国际政治实践来看,战争既是一种特殊行动,也可以是一种特殊状态,既由于直接的武力强制行动而造成,也可以由单纯的战争宣告而开启。参照这一逻辑,内战可以是武力行动,也可以是交战状态,武力行动的中止不等同于内战状态的结束,只要合法政府没有放弃结束内战的努力,或是合法政府发布了对于叛乱者的武力行动宣告,或是交战双方没有达成正式协定,内战状态就一直持续。因此,可以推定,两岸间中止武力行动并不意味着内战的终结,台湾当局所谓“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大陆的统治并没有改变内战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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