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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南海仲裁案有违海洋法公约缔约精神 | |
http://www.CRNTT.com 2016-08-06 00:05:09 |
前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本质是一个得到签署国就海洋事务达成共识后缔结的国际条约,其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人类社会开发及利用海洋资源的能力,促进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并非为解决各国间涉及海洋领土本身争议而制定。因此,《公约》不应成为解决各国之间海洋领土争议的准则以及判定标准,这点在海洋法学者中得到了共识,且多数学者认为在解决领土争议问题上,应该依靠国际习惯法和双边谈判,《公约》可以在领土归属问题解决之后对海洋划界起到指导作用。① 菲律宾于2013年提起的“南海仲裁案”,处心积虑地试图绕开中菲南海岛屿领土争议的本质,采取利用要求仲裁庭审理“九段线”、“历史性权利”的合法性问题,要求仲裁庭判定中方违反《公约》的相关规定,妄图间接地削弱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主张。这种伎俩本应遭到严肃的法律以及法庭所抵制,然而,出乎中国方面意料,国际仲裁法庭在2015年10月29日做出了对该案所涉及的诉讼有管辖权的决定,预计将于最近作出案件的最终裁决。首先,《公约》排除了领土争议的可诉性;其次,仲裁庭对菲律宾的“滥诉”的纵容将伤害《公约》未来的权威性和可接受性;最后,仲裁庭未能在菲律宾提起仲裁后对《公约》精神的亵渎采取行动,进一步削弱了《公约》的效力。基于此,无论仲裁庭判决结果如何,在程序上如何做到完整有效,都将对《公约》的缔约精神造成破坏,同时对《公约》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未来《公约》体系下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埋下阴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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