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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制度性腐败与制度反腐

http://www.CRNTT.com   2013-10-11 10:36:18  


 
  第三,一些不良制度成为腐败滋生的土壤。中国腐败问题除了“潜规则”和腐败文化赋予它的隐性制度性特征外,也存在显性制度性特征,也就是说,有些腐败问题,在明文的制度层面也具有合制度性。有些制度在一定时期可能起了积极作用,但是时代变了、环境变了,好的制度就变成了不好的制度。官员等级制度就很典型,不同级别干部的待遇都有不同的标准,一定时期可能是必要的。但这种制度搞到后来,就成了特权制度,就是腐败了。同时,当前中国正处在体制转型的关键时期,新的制度规范还没有完全建立和完善起来,许多制度规范存在一定的问题或者漏洞,很容易被人“钻空子”。在这种背景下,一些腐败问题就具有制度性特征,不变革这些制度,与之关联的腐败问题就难以消除。

  可以说,制度是关于人或组织的行为规范、规则和惯例的总和,它规定并塑造着个人或组织的行为。要有效反腐,特别是从根本上遏制腐败,必须从制度层面着手,建设好的制度,塑造好的制度环境。这样,才可以巩固反腐的成果,并形成反腐的长效机制。

  第一,要减少官员掌握的权力,降低以权谋私的空间。腐败说到底,还是当官的掌握的权力太多了,控制的资源太多了。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中国政府已经开始从全能型政府向有限型政府转变、从管控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但是,从总体上看,中国政府职能转变仍然严重滞后。当前,中国政府要最大限度地缩小自身的经济人角色,进一步退出市场的直接经营活动,进一步减少对市场的直接管理行为,提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特别是要解决政经不分、政企不分的问题,减少政府手中的权力,将市场的交给市场,社会的交给社会。同时,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财政、投资和金融体制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制度,形成良性的和完善的制度体系,并加强贯彻执行各项制度的力度。

  第二,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习近平在今年年初的中纪委全会上,非常明确地强调了反腐败的这一思路。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从国家层面讲,应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相对分离,使这三者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从单个部门来讲,就是要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并保证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不搞暗箱操作。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可以从四个方面着手,即:内部监督、人大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要使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体制内监督与体制外监督紧密配合,形成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监督体系。

  第三,要铲除那些滋生腐败的不良制度,塑造良性的制度环境。掌握权力的人,并非本性都是坏的;但是,如果制度环境是坏的,即使是好人,时间长了,也很有可能变坏了。这种不良的制度构成,既有见不得光的“潜规则”,也有明文的不良规章制度。在一种不好的制度环境中生活,人人都难免做错事,甚至做坏事,不腐败都难。要消除腐败,就必须建立良性的制度,塑造良好的制度环境。要打碎所谓的“潜规则”,修订或废除非良性的规章制度,创造一个乾净的、良性的制度环境,遏制腐败自然就有了希望。

  作者是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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