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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双非”与联络小组共识的看法

http://www.CRNTT.com   2012-02-07 09:23:24  


  中评社北京2月7日讯/香港文汇报今天登载法学博士宋小庄的文章《对“双非”与联络小组共识的看法》,文章认为,“双非”问题的关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和香港特区法院不遵守释法的矛盾,行政长官有执行基本法之职责,有必要明确态度:(一)表示要执行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基本法。(二)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阐明的立法原意恢复《入境条例》的有关规定。至于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的共识已经成为历史,即使历史可以重现,也无助于当前问题的解决。

  日前报载胡汉清到北京与港澳办、外交部有关官员以及北大学者讨论香港的“双非”问题,他建议以1993年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就香港居留权磋商形成的共识为基础,达成外交协议,再转化成为香港本地条例,立法解决“双非”给香港造成的困扰。稍后他还会到伦敦访问。他不畏严寒,风尘仆仆,操劳奔波,与身在其位却不思解困的官员相比较,更为值得尊敬。 

  然而,对胡先生的方案,笔者却有若干疑惑之处,想提出来,引起大家的注意,以利形成完整的见解: 

由中英两国签署协议解决“双非”问题争议极大 

  一、1993年中英联合联络小组是否就香港居留权问题形成共识,笔者翻查了资料,没有发现。倒是1995年3月于伦敦出版的由英外相韩达德(Douglas Hurd)撰写序言的《1994年提交议会的香港年度报告白皮书》第14段提到,中英“双方对居留权问题仍需要达到共识”。这说明在1993年可能开始磋商,但尚未对此事形成共识。联络小组可能在1995年3月以后、1996年8月之前形成共识。 

  二、根据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二“关于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的规定,该小组是联络机构而不是权力机构,不参与香港或香港特区的行政管理,也不对之起监督作用。以文字上看,该小组似未打算通过磋商达成两国的外交协议。到2000年1月1日该小组的工作也已经停止。对十五、六年前达成的共识,到现在才签署协议,在世界外交史上是非常罕见的。面对一国的居留权问题,是否需要两国外交协议,两国政府是否愿意改变原来的设想,都带有不确定性。如中英两国政府签订有关协议,笔者估计将在内地引起极大的争议。 

  三、假如中英两国缔结有关的国际协议,则要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53条第1款规定在香港特区适用。决定适用后,需要转化为本地条例。有关限制与2001年7月20日被终审庭在“庄丰源案”中废除的规定是一样的。根据基本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香港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如有新的司法覆核案件,如新的法庭不推翻终审庭在“庄丰源案”的错误判决,则新的有关限制仍将可能与基本法相抵触而被法院废除。白忙了一轮,结果可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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