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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永年:当代中国社会暴力的制度基础

http://www.CRNTT.com   2011-08-03 14:30:45  


 
国家暴力私有化的隐患

  这里,一个相关的现象就是法制的地方化。法制最能体现现代国家(中央政府)的权力。在大多数国家,法的权力大多由中央或者联邦政府垄断,尤其是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只在涉及到地方事务的领域具有法的权力。即使在联邦制国家,地方政府拥有更多的法律权力,但中央(联邦)法高于地方法,地方法要服从于国家法。尽管中国从理论上说属单一制国家,但地方政府拥有着实际上远较其它政治体系更大的法律权力。这主要是因为中国的司法系统,就中央和地方关系来说不是一个独立的系统,即没有和地方政权独立开来。地方政府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来影响法律的实施,司法因此往往成为地方政府的工具。

  一种更为严重,也是最令人担忧的现象是国家暴力的变相“私有化”。这种现象已经存在很多年了。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权)和黑势力的勾结,借用黑势力来解决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例如,在城市拆迁方面,地方政府、发展商往往勾结在一起,“雇佣”黑社会势力来为“拆迁”清除障碍,而黑社会所用的暴力手段无奇不有。实际上,基层政权的黑社会化成为普遍的现象。近年来,有另外一个现象已经受到各方面的关注,那就是“黑监狱”现象。一些地方政府竟然容许一些社会利益群体建立“黑监狱”,来应对上访的社会成员。

  社会暴力行为在迅速增加。暴力的增加无疑损害社会秩序。任其发展,就会摧毁整个社会秩序。显然,政府作为行使公权力的唯一合法组织,有责任来遏制、控制和管理暴力。如果这一目标不可实现,和谐社会无从谈起。要走上国家和社会、政府和人民之间关系的和谐,在政府层面,至少有两个方面的事情要做。

  首先是要给社会松绑,造就成熟的公民社会或者市民社会。中国这样的大国,如果社会不能发展出自主组织,什么都需要依靠政府,那么政府负担就会不堪重负。一个具有自我管理能力的社会,可以大大减少政府的负担。公民社会的发展不是不需要政府,而是说政府要把传统上很大一部分权力让渡给社会本身,让社会发展出自我管理的能力。在公民社会建设的基础上,政府可以来规制社会,管理社会。

  其次是大力强化法制和法治建设。政府要规制社会和管理社会,法制和法治是最有效的方式。这里同样重要的是,政府要用法制来管理体现公权力的暴力机器及其使用。如果暴力机器成为维持社会稳定的最主要手段,而且法律失去了对暴力机器本身的管理和控制能力,那么必然会导致无穷的政治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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