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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犯罪 正义更应该受尊重

http://www.CRNTT.com   2011-02-14 15:42:03  


 
  笔者曾从“管辖分配”的角度对本案作过分析,严格来说,菲律宾有“犯罪行为地”的连系因素;中国大陆有“犯罪结果地”、“一部分犯罪行为地”、“被害人国籍”、“一部分犯罪行为人国籍”等四个连系因素;而台湾则有“一部分犯罪行为人国籍”的连系因素。综合言之,台湾其实是三地中,连系关系最浅的。换言之,由台湾的法院审理,将会是“不便利的法庭”。

  这种不便利,在调查犯罪的过程中,将会对“正义伸张”构成严重的妨碍。很可能在犯罪调查的阶段,就因为无法顺利地从犯罪发生地、犯罪结果地搜集证据,也难以传唤被害人作证而使得无法搜集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最后只能以不起诉侦结。从这个角度言,这十四名嫌犯被送回台湾,才是问题真正的开始。基此,强调十四名嫌犯回台后一定可以依法侦审的“法务部”,话说得显然太满,似乎没有想过,这十四名嫌犯送回台湾,最后可能因难以搜集罪证而被释放,若然,将对民众期待正义伸张的心理造成莫大冲击。

  再从“我国”刑法来论,原则上只适用“领域内”的犯罪。该案不符合刑法对于适用领域外犯罪的“例外规定”。理论上,由于民进党在“国家”定位上支持的是“一边一国”,中国大陆就其“国家”定位理论言,当然是“领域外”,因此依民进党对“国家”的定位,是不应主张将嫌犯送回台湾的,这一点吕秀莲因此主张不送十四名嫌犯回台的观点,有内在逻辑的一致性。

  但执政党因为依“宪法”架构,认定中国大陆属“领域内”,所以主张就嫌犯送回台湾受审,就有道理吗?其实也未必。一则,在理论上构成“有管辖权的依据”,只是台湾依“我国”的法律架构,“得”行使管辖权,却不代表“必须”行使管辖权。国际上的跨国跨境犯罪,出现复数国家(或地区)都有管辖权的“管辖权竞合”的情形,可谓常态,如果每一个国家(或地区)都坚持“主权尊严”,认为他国(或地区)不能管辖、制裁其“国民”,那国际犯罪的防治体系就难以运作。换言之,“得”行使管辖权意味者,仍可以在考量犯罪侦审便利性与连系因素的深浅后,为求“伸张正义”而“退让”甚至“放弃”管辖权。

  最后,到底是“主权尊严”重要,还是“防治犯罪、伸张正义”重要呢?其实两者也没有绝对的互斥。在全球化的时代,跨国(跨境)犯罪已成为常态,各国(各地区)都应该调整对“主权尊严”的迷思,进而从“正义”、“犯罪打击”等层面,进行“主权的妥协”。如果用导入荒谬的方式将“主权尊严”无限上纲,那不啻是意谓着,我的刑法管不了你的“国民”,你的刑法也管不了我的“国民”。岂不是告诉犯罪分子,只要不在境内犯罪,到其他的国家(或地区)犯法就可以“万法皆空、自由自在”?现代国家(或地区)的运作逻辑显非如此,台湾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观念是否也该“与时俱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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