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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不非法

http://www.CRNTT.com   2011-01-07 11:00:40  


1999年初,蒙牛集团创始人牛根生在呼和浩特请亲朋好友、上游合作商以几元一股的价格投资蒙牛原始股,2个月就募集了1400万现金。这种行为现在叫做“私募”,当时,稍有不慎就是非法集资。
  中评社北京1月7日讯/最高法日前出台司法解释,规定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或集资对象超过30人、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或吸储对象超过150人,将追究刑责。中国刑法中并无“非法集资罪”,但近年来因此获罪的人不在少数。司法解释对定罪的细化确是进步,但据此打击非法集资实际上“给力不给劲”。

  ※要钱有钱:“非法集资”填补融资空白

  银行体系满足不了市场需求,50%中小企业外部融资来自民间

  做生意肯定得有本钱,本不足,就要借钱。但在以国有银行为基础、有严格拍照限制的中国大陆金融体系,想借钱可不是简单的事。尤其是想做点小生意的人,贷款就更不容易了。“非法集资”的出现,本质上是中国银行体系和市场需求之间差距巨大所致。当“正规渠道”不好使的时候,民间资金自然“上位”。

  央行曾经推算,2007年前后民间融资规模达到了9500亿元之巨,占到当年GDP的6.96%。另有一组2010年的统计显示,中国中小企业的外部融资中,民间金融所占比重已达到50%之多,融资量达到1万亿。无论你如何定义民间融资行为,富有弹性的民间资本不仅充分满足中小企业“短、频、急”的资金需求,实际上也已成为中国金融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民间融资合法化难,“地下钱庄”30年仍未见天日

  民间融资日渐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而与此同时,越来越多民间借贷个人或机构因“非法集资”被判刑:2005年至2010年6月,中国非法集资类案件超过1万起,涉案金额超千亿;如今仍以每年约2000起、集资额200亿的规模迅速增加;2009年底,时年28岁的浙江“女富豪”吴英因非法集资7.7亿被判死,至今让人闻风丧胆。

  近几年来,“非法集资”可谓遭遇了连续高压打击。但另一方面,自改革开放就备受期望的“地下钱庄阳光化”、打破信贷市场的银行垄断局面,现在看来还遥遥无期。2008年初,一份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曾掀起过一阵不少的讨论,该条例若获通过,则意味着“民间借贷”将得以在国家立法层面被确认,自然人或机构放贷也将有明确身份、不再偷偷摸摸。但这个条例最终搁浅,并且至今看不到任何进展迹象。

  ※“非法集资”:浙江民营经济崛起之基础

  中小企业创业资本奇缺,“非法集资”曾是“民营之光”

  现在,让我们再看看浙江一带,这里无疑是改革开放后中国民营经济最有活力的地方,引来从学界到政界都共同总结所谓“温州模式”、“浙江模式”。他们乐于把浙江人定义为“胆子大、敢试错、路子野”,能精准把握从煤矿到地产各类投资。然而,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忽略了顶着政策风险的、高效的“非法集资”,所有对浙江人的赞誉都是“雾里看花”。

  早在上世纪90年代的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出现之前,个人信贷几乎是浙江中小民营企业的资金来源。1978年到1986年,温州地区融资方式创新最为活跃,在大家都缺少原始资金的情况下,资金“互助会”、“抬会”成为个人融资最有效的渠道。然而,个人信贷得以开花结果的重要制度原因,其实是金融资源严重倾斜,让温州、台州等比较偏远的地方既争取不到银行贷款、又争取不来外商投资。改革开放后,温台地区的居民向自力更生办厂,无非靠个人积累和民间信贷——如果按现在某些因“未如期归还投资款项”被判刑的案例看,当时的行为就是“非法集资”。

  血缘关系提供信用基础,“非法集资”效率高、口碑好

  实际上,对于个人信贷,当地政府不是没有过打压。但无论何种原因,这套民间金融系统却始终维持下来了。现在依然活跃在浙江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其实也就是早期个人信贷的“马甲”。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和国有银行相比,早期的个人信贷不仅效率非常之高,而且由于有人际关系约束,信用还非常健康。据历史记录,当时高达70%的中小企业融资都来自民间借贷,从银行获得的融资不到5%。正如社会学家费孝通指出,血缘、乡缘甚至同学朋友,是浙江一带儒家传统下的社会最信得过的关系网络。“圈子”的规则以及个人在这个“圈子”里的口碑,就是个人信贷最主要的信用基础:一方面乡亲间借钱来得爽快,另一方面你要是不按时还债就会被逐出“圈子”。

  ※要治非法集资,关键要有合法集资

  只要正常融资渠道不可多得,“非法集资”就难以阻挡

  虽然活力四射的民间融资确实对民营企业崛起有不少贡献,但里头当然也有诈骗和拖欠款项等不靠谱的成分。最狼狈的应该是曾风靡一时的温州“抬会”了。所谓“抬会”,是乡民们汇集个人闲散资金办起来的个人放贷机构,光是在小小的温州乐清县,规模10万以上的大中小“会主”就多达1589人。“抬会会主”就像财神一样支持私人企业的发展,直到1986年春天资金链出现大面积断裂,乡亲个人信用保证也没能挡住讨债者,“抬会”就土崩瓦解。为“平息民愤”,这场大规模的“抬会”倒闭还导致不少知名“会主”被判刑甚至判死。

  正如前面所说到,在民营资本萌芽很早的浙江一带,很多小一点的县市几乎是贷不到款的,银行不允许对私人企业发放贷款,私营钱庄又被严令遏止。是金融系统的低效而不是人们的贪财,催生了“抬会”等民间信贷组织,而后才有了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犯罪。“提心吊胆地挣钱”,成了一代民营企业家的写照。时至今日,同样的故事仍不时发生,只不过名词换成了更为时髦的私募基金:经过个人私下协商,集资以个人账户替大家炒股,平安无事能挣钱的话就是“私募”,不幸有人携款逃、分账不透明时就成了“非法集资”。

  金融垄断不打破,打击非法集资只是隔靴搔痒

  “抬会”也好、私募基金也好,如果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和政策的“正名”,民间金融就永远有堵不上的违法漏洞。但是,尽管法律规定年年收窄、政策风险年年加大,合法违法的民间集资几乎从未间断。原因很简单,尽管民间信贷(尤其是高利贷)可能“有损社会秩序”,但向合法金融机构贷款要不太难、要不不划算。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称,出台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依法打击非法集资”和“鼓励、支持合法融资”——对于司法机构来说,前者也许力所能及;要完成后者,则仍需攻破金融资源垄断这座“大山”。在美国,几乎任何人都可以开银行,全美有8000多家商业银行,其中绝大部分都是小银行,特定为一座城市甚至一个社区服务;在中国为数不多(150家上下)的商业银行里,绝大部分为国营背景。只要金融资源仍不够开放,民间金融就不可能消失。打击非法集资,与其靠扑掉“烧不旺的火”,不如多开几个“好灶子”。


  结 语

  如果面前有阳光大道,没有人会愿意走阴森小路。如果有足够多的合法融资选择,没有人会愿意去冒“非法集资”的险。“非法集资”本不非法,它甚至在金融不自由、不开放的年代,为许多希望致富的人打开大门。如今,要让更多人选择“大道”而非“小道”,就要让更多的人有路可走──或者更实际地说,把更多的“小道”变成“大道”。

  (来源:网易新闻《另一面》201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