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国际视野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 
强行剖宫救命的背后

http://www.CRNTT.com   2010-12-05 10:17:15  


 
  3.谁能签字,谁来告知,法规规定缺陷多

  也许很多人看了广州孕妇的这个报道都会感到很困惑,因为在印象中手术同意书都应该是由患者家属签字。在我国,关于手术同意书的法律法规按时间顺序分别为:《医院工作制度》、《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病例书写规范》、《侵权责任法》等等。而这几个法律法规中,有的规定是向患者告知,有的规定是向患者的家属告知,虽然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法规逐渐在完善,但是不难看出,还是有缺陷,规定的情形并不完善。广州孕妇那种情形,到底家属、医院能否代其决定;出现了家属就是不签字,甚至就是想要亲属死亡的极端情况医院到底要不要作为;类似于流浪人员、空巢老人等等情况又该怎么办,假如谁都怕签字怕担当责任,那么这些生命是否就要被放弃。

  除此之外,除了《执业医师法》规定了由医生向患者方进行手术前告知之外,其它的法律都笼统地称为“医疗机构”,医生、护士、医院的行政人员都属于这个“医疗机构”,这当然又权责不明。

  4.手术同意书到底算不算合同,能否为医院免责

  在许多患者的眼里,手术同意书就是 “生死合同”。这到底是合同还是医学文书,翻遍法律其实是没有规定的。如果把手术同意书当做是合同的话,《合同法》第41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53条规定,合同中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但,医疗手术是复杂的,有些手术不良后果的发生,不是医生的过错,而是医学的局限造成的。所以按照许多的法律专家的观点,这就不适用于“免责条款”了,也算是手术同意书对医院的“保护”,但是,如果是医生的过错造成的,当然签再多的手术同意书都没有用。

法律和制度的缺失是造成目前问题的根源 

  从本质到细节,各自为政的法规需要统一和完善

  不难看出,尽管目前有许多的法律法规都对手术同意书有所规定,但是却少了一个最根本的东西——为手术同意书的性质做定义,到底它是一份医学文书还是一份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又或者在不同情形下它的法律效力有何不同。

  再次,据中国医院协会统计,医疗诉讼中90%以上都是因为医院告知不足或者医患沟通不足,所以做好细节很重要,内容、形式、什么情况下谁签字……都该有详尽的规定,才能避免纠纷,保障医患双方的权益。

  最重要的是通过“铁面无私”的第三方建立起双方的信任感

  患者方害怕签字,医院害怕自己担太多的风险,说到底还是双方信任感的缺失。单纯地去指责医院黑心或者某些患者的家属太无情,无法解决问题。说到底,大家怕的还是医疗纠纷。根据资料统计,我国平均每年有一百多万起医疗纠纷,并且还在飞速增长。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医患纠纷都施行由医院方来举证的原则,就算如此,因为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各级医学会来进行的,里面充满着各种错综复杂的裙带关系,亲爷爷为亲孙子做鉴定,亲哥哥为亲弟弟做鉴定,难免会偏袒,也难免让人不信任。当然,还有当事人或者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只是这样又引起了鉴定制度的混乱。而《侵权责任法》最为人诟病的就是,除了三种特殊情况而外,患者需要举证证明医院方的差错。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