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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陈水扁入狱 |
中评社北京8月20日讯/台湾“立法院”第二次临时会预定审议的十四件议案中,有一项是《卸任总统副总统礼遇条例》修正案。该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将原来规定的卸任“总统”、“副总统”犯内乱、外患、贪污罪经判刑确定(即三审有罪定谳),就停止礼遇、缩减随扈,改为“一审被判有罪”。澳门《新华澳报》今天登载富权的文章“修正卸任礼遇条例是专门冲着陈水扁而来”,就此进行评论,内容如下:
台湾“立法院”第二次临时会预定审议的十四件议案中,有一项是《卸任总统副总统礼遇条例》修正案。该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将原来规定的卸任“总统”、“副总统”犯内乱、外患、贪污罪经判刑确定(即三审有罪定谳),就停止礼遇、缩减随扈,改为“一审被判有罪”。由于在卸任后仍在生并享受礼遇的“总统”、“副总统”中,只有陈水扁一人是符合上述要件者,因而该修正案又被认为是“阿扁条款”,亦即是专门冲着陈水扁而来的。因此,民进党“立委”在审议时当然是要拼命“护主”,但由于陈水扁的贪贿犯行已引起人神共愤,民进党党团的“护扁”行为始终是理不直气不壮,而且其所占议席处于劣势,到底是不敌挟着议席优势的国民党党团而告败阵。该修正案获通过并经马英九签署生效后,陈水扁现时所享受的每月二十五万元礼遇金,及五百万至八百万元的办公室等各项事务费用,就将会停止提供。准此,“陈水扁办公室”也将会停摆。
在《卸任总统礼遇条例》立法之前,因蒋介石是在第五任“总统”的任期内逝世,故不发生“卸任礼遇”的问题。蒋介石逝世后,由“副总统”严家淦按“宪法”规定接任“总统”。随后在“总统”换届(第六届)时,蒋经国获“国民大会”选举为“总统”,严家淦卸任,失去工资来源,由此而发生“卸任总统礼遇”的问题。为此,参考了世界各国的经验及立法实践,于一九七八年五月三日公布实施《卸任总统礼遇条例》。当时是考虑到,“总统”是台湾地区最高行政领导人,其权力与责任均非其他政务职位可比拟,且统筹“国安”、军事、“外交”、两岸决策,涉及甚多“国家”机密,即使卸任退职,其安全在一定期限内仍应予以维护,并保障其最低生活之安定,因而制定了这个法律。不过当时因主要国家对于副总统礼遇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所以台湾也未将之纳入,是依《政务人员退职酬劳金给与条例》给予退职金。二○○○年,连战在“总统”大选中失利,国民党随之提出“礼遇条例修正草案”并于二○○一年通过获“立法院”通过,使到卸任“副总统”也可比照卸任“总统”享有相当的礼遇,以示尊崇。按此规定,卸任“总统”的每月礼遇金为二十五万元,并随同公教人员待遇调整之。每年提供处理事务人员、司机、办公室及各项事务等的费用八百万元。另外,还供应保健医疗,及供应安全护卫八人至十二人,必要时得加派之。而“副总统”的每月礼遇金则是十八万元,每年提供处理事务人员、司机、办公室及各项事务等的费用为四百万元。另外,还供应保健医疗,及供应安全护卫四人至八人,必要时得加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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