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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是WTO新模式

http://www.CRNTT.com   2009-01-06 07:24:20  


 
  而胡锦涛所指的“CEPA”“更加紧密关系”,应与“CEPA”的“更紧密关系”有异,因为前者是双向的,亦即在大陆向台湾开放市场的同时,台湾也向大陆开放市场。因此,胡锦涛将之形容为“具有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机制”。而这个“具有两岸特色”,既是在“WTO”架构下,中国大陆与“台澎金马经济体”之间的定位,有别于“WTO”中其他会员体之间是“国与国”关系,也是“WTO”架构下,有别于“CEPA”的中国国家主体与其单性单关税区香港、澳门之间关系。正因为如此,这种“具有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协议,才“有利于两岸经济共发展”。也正因为如此,这种具有“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机制,才“有利于台湾经济提升竞争力和扩大发展空间”、“有利于探讨两岸经济共同发展同亚太区域经济合作机制相衔接的可行途径。”--因为香港、澳门虽是“WTO”成员体,但似是已被排除参加国际间区域自由贸易协议的可能。但同是在一个中国架构下独立关税区的台湾,则因是“具有两岸特色”,而有可能在中国国家主体的导向和协助下,参与国际间某些自由贸易协议。倘此。就如龙永图曾经说过的那样,两岸的经贸合作在“WTO”架构下,可以出现一个完全新的格局--次级双边自由贸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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