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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两岸循环经济法比较研究

http://www.CRNTT.com   2024-09-08 00:05:08  


 
  (二)善用本土文化、理念、制度优势完善两岸循环经济法律法规

  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地方考察期间首次提到“新质生产力”,指明了大陆新发展阶段激发新动能的决定力量。新质生产力本身就是绿色生产力,发展以绿色为鲜明特征的新质生产力,是解决中国资源环境生态问题的治本之策。在新质生产力大背景下强化两岸循环经济法治保障,需要:

  一方面,大陆应健全循环经济法律法规标准,由“促进法”模式向“综合法”模式转变,通过“适度法典化”使循环利用机制“入典”。为了加快循环经济领域的法制建设,应积极推进循环经济促进法制修工作,明确界定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研究并修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倡导地方出台循环经济发展地方性法规。在标准体系方面,应进一步完善包括绿色设计、清洁生产、再制造、再生原料、绿色包装、利废建材等领域在内的循环经济标准规范体系,加大对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投入以确保各项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另一方面,台湾有必要摒弃旧有的法规框架,以新的思维建立“资源循环促进法”取代旧的两法。苏格拉底曾言“改变的秘诀,是将所有精力集中在打造新事物,而非和旧的事物不停地纠缠、斗争”,可采纳并融合大陆诸如儒家生态文明观、绿色发展理念、新质生产力等理论优势。以“循环三部曲”为主轴的新“促进法”涵盖的议题广泛,涉及多个政府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台湾当局应秉持“激励与奖励”的新策略,以积极态度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共同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循环再生。

  四、结论与建议

  中华法系视域下的两岸循环经济法同源异流,二者对比体现了中国特有的隐性比较法独特研究范式,同时传递了比较法学中主体意识觉醒的正面反馈,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的自主生态文明知识体系至关重要,并且与当前中国法治建设的整体进程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性。两岸人民共同构建生态海峡,不仅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支撑,更是对子孙后代负责的重要举措。两岸可以相互借鉴,特别是大陆可以学习台湾在环境教育方面的先进经验,而台湾则可以借鉴大陆政府在循环经济中的积极作为。加强两岸的交流互动与合作,将促进中华法系在循环经济法治方面作出更为积极的贡献。同时,共同借鉴美欧企业在循环经济法方面的经验,发挥行业专业自治组织的积极作用,以形成最佳效果的三元共治格局。

  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研究”(22ZDA109)的阶段性成果,同时,本研究项目得到浙江工商大学长三角(先行)法治研究院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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