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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RCEP冲击台湾经济 | |
http://www.CRNTT.com 2023-04-21 00:07:26 |
二、RCEP启动的实质内涵 RCEP协定文本包括20章,主要涵盖四方面:货物、服务、资金、人员的市场准入;通关程序及检验检疫标准;智慧财产权、电子商务、政府采购等领域;争端解决及生效、加入等规定。其中,在货物贸易市场准入方面,RCEP成员国的开放态度较为保守,工业产品区域内开放水准平均为91.5%[1],而且,多数产品的降税期在10年以上。其中,中韩之间的产品降税期最长可达36年。 (一)关税减让采用原产地累积规则 RCEP启动生效后,在关税减让方面,规定RCEP各成员国按照协定生效后的1—20年,逐步对适用关税税率作出减让承诺,成员国之间90%以上的货物贸易将实现最终零关税。其中,中国对其他RCEP成员国的零关税承诺主要以立即降税至零和10年内降税至零为主。具体而言:中国对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承诺的最终零关税产品占比高达90%以上,对日本、韩国最终零关税占比为86%[2]。而且,中国对东盟国家67.9%的产品在协定生效后立即适用零关税税率。在原产地规则方面,除普遍性原产地标准外,RCEP还加入“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条款,规定成员国之间适用于原产地累积规则,约定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40%的产品适用于优惠关税待遇。即RCEP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产品可以使用多个缔约方的中间品,以达到区域价值成分要求,而无须满足单一成员国价值成分标准。由此,原产地累积规则直接决定了产品“国籍”,是RCEP成员国贸易产品能否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重要判别准则。同时,RCEP原产地累积原则使得零关税税率在成员国中的适用门槛明显降低,极大地促进了亚太区域的中间产品自由流动,使亚太区域供应链进一步强化。 (二)RCEP成员国承诺对服务贸易采取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结合模式 RCEP启动生效后,在服务贸易开放方面,中国、新西兰、柬埔寨、老挝、缅甸、菲律宾、泰国和越南8个国家对服务贸易承诺采取正面清单方式,其余RCEP成员国则承诺采取负面清单模式。与此同时,除老挝、柬埔寨和缅甸3个经济发展较落后的国家外,其余RCEP成员国的服务贸易承诺开放部门均超过100个。其中,中国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达122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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