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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法理台独”的南海路径及演变

http://www.CRNTT.com   2023-01-02 00:04:45  


 
  (三)民进党当局的南海海域主张:实质放弃“历史性权利”

  通过整理民进党当局2016年7月12日(南海仲裁裁决公布后)的立场声明、2016年12月9号在《经略南海,永保太平:收复南海诸岛70周年纪念特展》之发言、2017年8月7日针对《南海行为准则》架构之立场声明,可见其上台后的南海海域主张在前任模糊化的基础上,更形退缩:(1)不再提及“依据历史”,仅使用“依据国际法和海洋法”主张台湾当局在南海海域的权利;(2)海域主张不再提及断续线;(3)使用“相关水域”(relevant water)代替马英九的“周遭水域”;(4)仍不提“历史性权利”。

  相对而言,中国政府在1998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在十二海里外的海域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该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影响中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中国外交部在2016年7月12日的南海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立场声明的第三段,更明确指出:中国在南海的海域主张,除了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外,还有历史性权利。〔16〕两岸对于南海海域的主张,相差甚远。

  南海仲裁案错误地否定了中国在南海的海域历史性主张(主权性质的“历史性所有权”和次于主权的“历史性权利”),但仲裁庭承认历史性权利法律制度包含了这两大权利。〔17〕民进党当局的南海海域主张说辞(“相关水域”)却绝口不提“历史性证据”,可见,其放弃了主权性质的“历史性所有权”(台湾地区称“历史性水域”)和次于主权的“历史性权利”。民进党当局的“相关水域”是仅指基于《海洋法公约》在太平岛四周主张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域。最终,民进党当局在实质放弃海域历史性主张后,原已虚化的断续线,被民进党当局以“不作为”的方式顺手抹去。

  五、民进党当局的南海岛礁主张:祇要太平岛

  (一)领土主权取得方式之选择

  国家取得领土主权,依国际法有五种方式。第一种是先占要件和有效控制要件的结合。〔18〕第二种是通过战争征服和占领其他国家的岛礁,最后实现领土主权的转移。第三种是藉由条约将岛礁主权从他国转移过来。第四种是透过国家继承,当一个国家的国际法人格分裂成为数个国家,或者从原国家领土上分离出新的国家,新国家基于国家继承的规范取得该岛礁的主权。第五种方式是在以上方式都无法确认之下,观察在关键日期(Critical Date)之前,即该岛礁主权争端发生的日期之前,比较争端各方在该岛屿上持续且和平的主权展示行为(Continuous and Peaceful Display of Sovereignty)的多寡,来断定哪方拥有该岛屿的主权。〔19〕若不能透过先占确定岛礁的原始权原(Original Title),亦可透过和平且持续的主权展示证明获得岛礁的原始权原,比如,国际法院白礁案,马来西亚举出柔佛苏丹(马来西亚的被继承国)的历史性证据,即在白礁的持续主权行为,支持了马来西亚拥有白礁的原始权原,白礁因此并非无主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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