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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从港澳实践看一国两制台湾方案

http://www.CRNTT.com   2022-03-03 00:05:43  


 
  仅就香港和澳门而言,香港的回归谈判比澳门复杂曲折得多。在制定香港基本法过程中,邓小平专门指示“不宜太细”“‘一国两制’能不能够真正成功,要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理念。这个基本法还要为澳门、台湾作出一个范例”。⑨实践中,香港基本法确实与澳门基本法有所不同,如在普选问题上,香港基本法有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最终达至普选的规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晋选产生的目标”,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澳门基本法的相应条款均没有“普选”的规定,祇在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中说明,“二零零九年以及以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二零零九年及以后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在宣誓效忠方面,香港基本法祇有效忠香港特区的规定,其第一百零四条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法官和检察官,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尽忠职守,廉洁奉公,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并依法宣誓”。紧跟着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在就职时,除按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宣誓外,还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

  1982年9月,邓小平与撒切尔夫人谈香港问题时指出,“如果在十五年的过渡时期内香港发生严重的波动……中国政府将被迫不得不对收回的事件和方式另作考虑”。⑩可见,中国在与英国就香港问题进行谈判之前并没有放弃用武力来解决问题的可能。对照中国共产党“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对台方针,“和平统一”是实施“一国两制”的前提,但中国共产党从来没有承诺“放弃使用武力”,而“保留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的选项,针对的是外部势力干涉和极少数‘台独’分裂分子及其分裂活动,绝非针对台湾同胞”。⑪

  “一国两制”在香港、澳门的实践已分别接近25年和23年,在探索“两制”台湾方案时确实可有所借鉴。然而,台湾的情况毕竟与香港、澳门差别很大,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会有很多独特之处。无论台湾方案具体为何,对中国共产党中央政府而言,至少有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认真解决:

  一是法律问题。法律问题解决得好,才能减少后期实践中的政治问题和治理问题。法律的对接属于“硬对接”,无论是台湾现有法律的适应化,还是两岸共同制定一部台湾基本法,都需要厘清两岸在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模式、国防与外交等方面的制度与关系,两岸政治谈判的相关内容也需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体现。

  二是台湾人心回归的问题,这属于“软对接”。有香港的前车之鉴,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台工作方面提出了“两岸一家亲”、两岸同胞“心灵契合”等一系列论述,“两岸同胞同根同源、同文同种,中华文化是两岸同胞心灵的根脉和归属”“亲人之间,没有解不开的心结”,⑫旨在促进两岸民心的亲近、情感的交融。笔者曾撰文以嫁接来喻香港、澳门的回归。虽然香港与内地同根同源,但管治权的长期分离,令两地在很多方面迥然不同。嫁接之所以成活,需要接穗与砧木之间血脉相通,砧木的营养能持续不断地输送给接穗。接穗也需要从砧木中汲取营养,加上自身的光合作用,才能健康成长。这个过程不是谁对谁的恩惠,也不是谁给予谁多的问题,因为从接穗被接上砧木的那一刻起,它们就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从利益共同体到“双方真正结合为血脉相连、人心相通的命运共同体尚需时日”。⑬台湾的统一问题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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