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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再论中国南海主张的代表权问题

http://www.CRNTT.com   2021-06-14 00:02:56  


 
  此外,2015年7月出版的《南疆史料选辑》一书,为台湾当局遴选后的南海档案进行编辑出版。查看此书内容有:(1)1947年含有南海断续线的《南海诸岛位置图》;(2)记载“历史性水域”的《南海政策纲领》也在其中。〔69〕结合刘志攻的澄清函和《南海政策纲领》,可呼应:(1)中国政府2011年7月6日外交照会的“历史性所有权”绝非“翻译错误”;(2)中国在南海地区确有提出“历史性所有权”。故,完全符合构成《公约》第298(1)(a)(i)条之“历史性所有权”内容,排除仲裁庭的管辖权。

  奇怪的是:(1)2014年12月16日仲裁庭给菲国的第15个问题,竟无刘志攻的澄清函,菲国也未引用,仲裁庭反断章取义地将“2014年9月1日的马英九发言”视为中国的“违背己方利益证据”,予以采用。(2)仲裁庭审查《南疆史料选辑》,也直接无视了《南海政策纲领》这一关键档案存在。仲裁庭与菲国讨论了“2014年9月1日的马英九发言”和《南疆史料选辑》一书后,在裁决书轻率定论:中国从未在南海提出过历史性所有权,支持了菲国主张。〔70〕可见,仲裁庭对证据做了区别处理,片面采纳不利于中国的证据,忽视对菲国有杀伤力的证据。

  仲裁庭将“2014年9月1日的马英九发言”视为“违背己方利益证据”予以采纳,显然不妥:(1)台湾当局非中国合法代表,台湾地区领导人及其行政管理机构人员,也绝非中国政府的高级官员,不能代表中国合法政府意志;(2)纵使退一步,假设中国政府愿意认可台湾当局之言论,但马的发言与中国政府对“祖产”诠释的内容明显不符,不能视为中国南海主张,相反,后续刘志攻的澄清函更接近中国政府的意思表示。换言之,仲裁庭断章取义的采纳证据违反“2758号决议”精神,公然枉法裁判。

  六、结论

  中国因特殊历史原因导致台湾问题至今未彻底解决,又因“台独”和域外国家因素影响导致台湾地区与中国政府的南海主张逐渐出现差异化情况。“2758号决议”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的完全确认,故台湾当局之南海主张不能代表中国。南海案程序审理中,仲裁庭滥用证据自由裁量权采纳台湾当局证据,步步突破程序审理门槛,构成违反“2758号决议”。

  首先,诉求可受理性问题,仲裁庭歪曲解读中国政府声明,使用台湾当局“以太平岛单独主张海域”之主张,捏造了中菲间本不存在的争端事项,蛮横解决菲国相关诉求的可受理性问题,但面临太平岛系“具备完全权利能力岛屿”事实特征的直接证据,又选择性地采纳证明力偏弱的他国历史档案(间接证据),规避“排除管辖权”问题。其次,在审议“历史性所有权”问题上,无视整个证据的完整性,断章取义地采纳看似不利于中国的马英九发言,选择性地忽略后续对中国有利的刘志攻澄清函,以遮盖中国“历史性所有权”主张,枉法突破管辖权门槛。

  仲裁庭鱼目混珠、偷梁换柱方式数度操作中国台湾地区证据,使其变为中国政府之主张。显然,都罔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系中国唯一合法代表这一国际事实,违反“2758号决议”,突显了南海案裁决结果的枉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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