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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深度专访:王英津析公投与台独 | |
http://www.CRNTT.com 2017-12-18 00:08:09 |
中评社记者:此次台湾的“公投法”修正案排除了关涉两岸的两项敏感议题,您怎么看这个现象? 王英津:从最终通过的修正案来看,基本维持2016年底“立法院内政委员会”通过的初审版本,领土变更公投以及两岸政治协议公投均被排除在“公投法”规范之外。 “公投法”修正案最敏感的条款是,“领土变更案之复决”是否要纳入全岛性公民投票适用范围,成为各主要政治力量博弈的重要焦点。2003年的民进党版本公投法草案里并没有"领土变更",只有“制宪”和“修宪”,且"领土变更"和“制宪”被国亲版列为排除事项,后来妥协的结果是既没有明确将"领土变更"和“制宪”列为排除事项,但也没有明确列为适用范围,只将“宪法”修正案复决明确列入了。2005年“宪法”增修条文加入了"领土变更"的规定,后来民进党虽然想再写入“公投法”,但国民党认为是多此一举,因为“宪法”里已经有规定了,所以一直也没加入。 事实上,民进党在这个问题是矛盾的,一方面希望将这一条款纳入“公投法”,作为未来实现“法理台独”或举行“统独公投”的法律依据,以落实其“台独党纲”;另一方面,也害怕引发大陆的反弹而不敢将其纳入。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民进党内部曾出现过不同声音。但至12月12日最后表决阶段,民进党“立法院”党团总体意见是,"领土变更"等"主权"事项属于宪法规范的范畴,“公投法”不能逾越自身运行的边界,故反对将其放进“公投法”修正案,主张让其“回归宪法处理” 。 "领土变更"事项虽然暂时被排除,并不意味着今后不会被纳入“公投法”规范。不论从理论上看,还是从岛内政治生态看,"领土变更"事项被纳入“公投法修正案”的可能性仍然存在。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即便将来被纳入“公投法”规范,"领土变更"事项的公投程序在“修宪”之前也必须按照“宪法”增修条文第四条所规定的程序和门槛,但不能按照这次“公投法修正案”下调的一般性公投门槛。因为“宪法”的效力位阶高于“公投法”,“公投法修正案”下调的门槛仅仅是一般性公投的门槛,其不能改变“宪法”增修条文规定的适用于"领土变更"公投的高门槛,因此说,下调门槛对"一个中国"原则的冲击固然有,但没有外界想象得那么大。倘若未来将"领土变更"事项纳入“公投法”规范的话,其真正的挑战在于,被载入“公投法”的领土变更公投的门槛,与其他一般性“公投”门槛不一样,会使“台独”势力以“公投法修正”来倒逼“宪法修改”,以达到下调“宪法”增修条文第四条关于高门槛设置的目的。一旦通过“修宪”下调了"领土变更"事项的门槛,那就“门户洞开”,"一个中国"将面临着严峻挑战和冲击,届时台海冲突的可能性陡然升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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