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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文:尊重两制差异 重视一国宣传和实践

http://www.CRNTT.com   2017-04-18 00:15:28  


上海东亚研究所港澳研究室主任何文。(中评社 兰忠伟摄)
  中评社上海4月18日电(记者 兰忠伟)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日前举办“香港回归二十年与‘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学术研讨会,上海东亚研究所港澳研究室主任何文在会议中表示,香港《基本法》在起草时,确立了“实质意义上的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最终颁布的《基本法》虽未在文字上明确,但制度设计和立法意图清晰、完整地体现了“行政主导”这一主题。之所以采用此政治体制,主要是因为“三个遵循”:遵循香港原有的政治体制;遵循世界潮流,简化程式,提高效率;遵循港人认受此体制的惯性。

  何文指出,根据基本法,香港特区行政与立法的关系可以概括为“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然而,回归以来的运作实践却表现出“配合不足、制约有余”,立法会扩权、滥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立法关系,甚至有碍行政主导的顺畅运作。

  既然行政立法可以“相互制衡”,为什么会出现立法会滥权、扩权?何文认为,主要有四大原因:第一是,基本法赋予了立法会立法权和质询、调查、辩论等制衡政府的权利,立法会不再是行政长官的咨询机构,而成为一个独立的立法机关,在香港政治生活中扮演的角色也从回归前的“咨询与配合”扩大到“制约与配合”。

  其次,香港回归后,市民看待政府的心态发生了变化,认为特区政府不再是高高在上的殖民政府,而是要向港人负责的自己的政府,政治参与热情大为提高,对行政机关自然要求会相应提高,期望也增加,这给部分立法会议员打着民主的口号,将“制衡”作用不断膨胀提供了土壤。

  第三,行政长官虽然可以限制立法会议员提出的议案,拒签立法会通过的议案,但是顾及政府与立法会的关系,政府的计划和财政拨款申请都需要立法会批准才能生效,因此必须与立法会保持一种互谅互制、相辅相成的伙伴关系,因此这种权利不能经常使用。

  第四,部分立法会议员,特别是民选议员,在选举时向市民作过多承诺,在任职期间必然向政府施压,以便向市民交代,谋求下届选举时再次当选,于是有的充当政府的“反对派”,有的保持竞选时“街头战士”的形象和风格,有的“不做事只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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