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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一个不公正的仲裁庭 裁决应无效 | |
http://www.CRNTT.com 2016-05-28 00:03:49 |
公正性是确保公正审判最重要的原则性要求,是各国际法院与法庭权威性立足的根本,也是其判决、裁决得以被认可的保障。在本次中菲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的公正性是存在瑕疵的,主要体现在仲裁庭主要组建人、仲裁庭的构成、人员的组成三方面。 本文主要回答了两个问题:一是,仲裁庭的实际主要组建人、日本籍柳井俊二法官的公正性是否存在瑕疵?其是否构成法定回避情形,进而应当回避指任仲裁员、组建仲裁庭?二是,中菲南海仲裁庭本身的构成、人员的组成,是否存在公正性瑕疵? 仲裁法庭如何组建? 中菲南海仲裁庭是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件七为本案特设成立的。《公约》附件七第3条赋予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主席在特定情形下指任、组建特设仲裁庭的权利。 本案中,时任ITLOS主席的日本籍法官柳井俊二承担了组建中菲南海仲裁庭的大部分工作。在5人仲裁庭中,除德国籍Rüdiger Wolfrum法官为菲律宾方指派,其余4人均由柳井法官代为指派,包括Thomas A. Mensah法官(加纳籍)、Jean-Pierre Cot法官(法国籍)、Alfred H. Soons教授(荷兰籍)、Stanislaw Pawlak法官(波兰籍)。其中Pawlak法官是柳井代中国指派的中方仲裁员代表,Mensah法官则是柳井指任的首席仲裁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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