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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既得利益集团的策略选择

http://www.CRNTT.com   2014-06-09 08:33:30  


  中评社北京6月9日讯/近些年来,关于收入分配公平性,不仅是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学界热议的焦点话题,更是决策层为之忧心的重点难题。为兑现承诺,取信于民。2013年2月,抢在政府换届之前,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此前,政府领导人曾承诺该意见将于2012年年底出台。虽晚了些时日,却也仍在2012旧历年前。然而,《意见》出台至今,并没有如期平抑社会对于收入分配公平性的关注和争议,反倒是《意见》本身,波澜不惊,引发的反响远逊如预期。何以至此?以笔者陋见,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百姓、学界与政界对于收入分配公平性的认识及解决思路,分歧甚远,甚至两极对立。由此,迫切需要我们对一些重大问题再加以仔细分梳,即便无法达成共识,但也有益于知道未来需要弥合的歧见所在。

  一、对当下收入分配公平性状况的再认识

  首先需要讨论一个问题:最近几年中国收入差距是在改善还是在持续恶化?

  2013年年初,国家统计局首次披露近10年来的基尼系数。从2003年到2012年,全国居民基尼系数在0.47到0.49之间徘徊,2008年达到最高的0.491后,近几年一直处于下行通道。与此同时,2011年中国城乡人均收入比为3.13,较前一年下降0.1,2012年收入比更是降到2.9。这说明,无论是人均收入差距还是城乡收入差距,近年均已出现了收敛的趋势。

  数据之外,近5年来,有三件事对于促进收入分配公平性具有积极意义。

  一是社会保障体系在不断完善。特别是养老保障与医疗保障有了长足进步。实现了两个“全覆盖”。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现了制度全覆盖,各项养老保险参保达到7.9亿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04年人均每月700元提高到今年年初的1721元。全民基本医保体系实现了全覆盖,参加新农合及各项医疗保险参保超过13亿人。

  二是低收入者收入提高幅度增加。政府通过指导性政策一直在提高初次分配中劳动收入特别是低收入者收入比重。2010年以来,各地普遍提高一线职工工资水平;2011年,全国共有25个省区市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22%;31个省区市开展了企业薪酬试调查,有27个省区市发布了2011年度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多在14%以上。同时中央从2012年9月起将个税起征点提到3500元。新个税征收办法执行以来,工薪阶层纳税面由28%降低到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大幅减轻,改革实施前4个月就减轻居民负担500多亿元,几乎相当于给6000万不再纳税的人每人多发近1000元。“加法”“减法”双管齐下,低收入者收入提高幅度增快。

  三是向农村与农业的转移支付急剧上升。中央财政“三农”累计支出4.47万亿元,年均增长23.5%。其中,建立健全了种粮农民补贴制度和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补贴资金从2007年的639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1923亿元。加强了农村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改建农村公路146.5万公里,改造农村危房1033万户,解决了3亿多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和无电区445万人的用电问题。这应该是2010年以来城乡居民相对收入差距逐步缩小的主因。

  按理说,统计局的结论即收入分配差距在收敛是有数据和事实支撑的。而且,国家统计局关于收入分配的入户调查,没有如GDP统计那样依靠地方统计部门,而是靠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完成。

  然而,数据一经公布,却遭到了无数质疑和“围攻”。不仅很多网民表示数据与主观感受有距离,就是主流舆论及经济学者也不相信。不久后,《人民日报》和“人民网”开展的“2013两会热点调查”中,收入分配差距仍然成为最热门问题,有高达98%的网上被调查者对此不满意。这值得我们深究其更深层次原因。

  必须区分开“收入差距”与“社会公平”两个概念。“社会公平”至少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分配结果是否符合“应得(Desert)”原则;即付出与所得相匹配;二是避免剥夺享受成果的权利。即收入差距程度不至于过大,且基本需求得到满足。由此看来,收入差距仅仅是决定社会公平与否的诸多维度之一,尽管是很重要的一个。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作为衡量社会公平的另外一个重要维度:即收入分配结果是否符合“应得”原则,其中所包含的内容十分复杂。根据著名学者戴维•米勒(David Miller)的观点,“应得”原则所体现的,其实是“机会平等”的实质。通俗地讲,就是你付出的可控性努力越多,你预期所分得的报酬就应该越多。这里的要害在于两点:一是,因为正如约翰•罗默尔(John.R.Romer)所认为的,[1]“个人所不能控制的外部环境不仅影响到其投资的努力程度,而且影响到其最终能够达到的福利水平”。因此,要实现“应得”原则,“公共行为应该致力于使有利条件在不同境况的人们之间实现均等化,以使他们能够自由的配置其努力程度”。二是,判断“应得”原则是否得到落实,更多是一种主观判断,换言之,符合社会大众心理预期的分配结果才是“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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