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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互联网金融看中国金融体系改革新趋势

http://www.CRNTT.com   2014-04-26 09:49:56  


 
  一个突出的现象是,消费金融内生于商业购物活动。在由商业机构展开相关业务的过程中,集资金流、物流和客户信息流为一体,既给消费者带来了购物的商家优惠,又给商家带来了资金和客户信息,有利于提高商家的市场竞争力和调整商业结构。但在中国,消费金融更多体现在银行卡消费上,出现了银行管资金流、商业机构管物流,却无人管客户信息流的格局。这种格局对经济发展有一系列不利影响。首先,商家扩展业务所需的资金需要向银行申请,银行贷款既需要充足的抵押物,又利率偏高,还延时甚多,给商家带来诸多不利。其次,由于缺乏客户信息和难以向这些客户提供专门的服务,使得各个商家迄今难有自己稳定的客户群,也很难根据特定客户的特色需求,量身打造商业服务和提供特色服务。第三,它限制了商家之间的服务竞争。除了在价格上打折销售外,众多商家严重缺乏提供服务质量的竞争手段,形成了众家经营方略雷同的商家格局,给多层次商业市场的发展带来严重影响。

  从这个角度看,支付宝等起源于网上交易的需要,有着将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连为一体的功能,是一种从实体经济内部产生的金融活动。支付宝的流程与任何商场(或超市)的交易只有一个差别,即由于消费者将货款划汇给第三方与第三方将这些购物款划汇给供货方之间存在着时间差,因此,有着资金沉淀。这些巨额沉淀资金的存在,意味着第三方有了金融活动的空间及特点。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在认同了第三方支付的合法性基础上,使得相关网商能够借此提高消费者和供货商对其的认同和市场信誉,扩大营业规模。余额宝等就是在这一背景下的进一步拓展。但同时,发放第三方牌照又将第三方支付纳入到了金融监管视野之中,有利于规范网商的相关金融活动。

  2.仅靠银行信用难以满足实体经济的金融需求。

  自第一次产业革命以来,美欧等经济体的金融信用大致经历了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和市场信用三个阶段。商业信用建立在城乡居民与实体企业、实体企业彼此间商务活动的基础上,以商业本票、商业期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等为主要金融工具。19世纪中叶以后,在商业信用发展的基础上,从实体经济部门分离出了银行等专门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金融机构,由此发展出了银行信用。银行信用对商业信用有一定程度的替代性,但它并没有完全取代商业信用。银行信用的一个典型特征是,通过存贷款机制延伸出创造派生货币的功能,有利于信用扩张,这对第二次产业革命有着重要的金融推进作用。20世纪70年代末以后,在美国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市场信用异军突起,它借助债券和资产证券化证券等,推进了金融脱媒和银行业务转型,改变了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体系。市场信用虽然对银行信用有着替代性,同时,舍去了银行信用中的货币创造功能,但它并没有完全取代银行信用。如今,在发达国家金融体系中,这三种金融信用机制同时存在,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因此,这些国家的城乡居民和实体企业有着比较充分的金融选择权。

  在中国的外植性金融中,银行信用成为近乎唯一的信用机制,城乡居民消费剩余的资金除了储蓄存款很难有其他的金融投资运作路径,实体企业所需资金除了银行贷款也没有太多选择余地。2001-2013的13年间,中国债券余额规模增长了10倍左右,但金融脱媒现象并没有因此变得突出,实体企业资金紧缺和资金错配的状况也没有因此缓解。主要成因在于,中国的各类公司债券主要向金融机构发售,由此,直接金融工具转变为间接金融工具。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公司债券实际上成为发放贷款的补充机制。在此背景下,P2P网贷、众筹和余额宝等的问世,突破了银行信用的限制,展示了市场信用的魅力,自然受到了众多个人投资者的热捧。与此相比,这些金融模式或产品虽然发端于美欧国家,但由于这些国家主流金融体系对金融需求的满足程度较高,所以,并没有展示出趋势性的发展态势,更没有众多个人投资者的热捧现象。

  3.以金融机构为主且实行分业监管体制不利于金融机构与实体经济的链接。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中,各种经济关系日趋复杂化,与此对应,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也呈现出复杂化的发展趋势。它既表现为每种新的金融产品都是多种金融机制在性质、特征、期限和选择权等因素组合的产物,也表现为它与实体经济运行紧密结合,并仅存在于其中的某个(或某几个)环节中。但中国的金融监管以金融机构为主且实行分业监管体制,不仅人为地切断各种金融机制和金融产品之间的内在联动关系,而且严重限制了金融机构的业务拓展与实体经济运行的链接程度。但这却为第三方支付等网商金融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条件。网商不属于金融机构范畴,其业务活动不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直接监管,由此,与网上商品交易对接的金融活动就成为网商可利用的业务范畴。

  与中国不同,发达国家实行的是以功能监管(或业务监管)为主的金融监管机制,不论哪个主体,只要介入了某项金融业务,就由相关的金融监管部门予以监管;同时,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并不由哪家金融监管部门严格界定,商业银行可以代理股票、债券等的交易,投资银行可以发放贷款等等,由此,在网上商品交易的发展中,相关金融机构自然顺势而为地介入到了网上金融活动之中。在美欧等经济体,网上商品交易中的支付结算主要由各种信用卡公司(如维萨、万事达等)实现,它们并没有发展出像中国如此多的网上第三方支付机构(到2014年2月底,中国第三方支付牌照发放量已达250多家),更没有因出现几家第三方支付现象就引致“颠覆”金融体系的轩然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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