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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上市公司竟充满危险让人不可理解

http://www.CRNTT.com   2013-10-24 11:33:53  


 
  其次,充分表达,善意理解。对于媒体而言,无论是质疑还是批评,应该积极尊重对方的回应,确保提供足够的版面空间让对方充分表达意见,并且做出善意的理解。同样,上市公司面对媒体或者公众的追问,也应该积极回应,避而不答或语焉不详就难免产生一定的不利后果。因为,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理应让投资者有充分的知情权,或者承认自身的错误,或者澄清市场的误解,尽力消弭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不公平现象。

  其三,慎用公权,平等诉讼。媒体与上市公司有关系和谐的时候,也可能存在矛盾紧张的状况,当纠纷无法协调时,诉诸法律并非不可。但是,无论是哪方,在涉及名誉、商誉的问题上,采取主体平等的民事诉讼还是上上之选。在法庭上,双方可以平等争辩,用证据说话,静待法院的最后判决。而动用公权,请求警察介入名誉纠纷,尤其是针对负有监督责任的媒体,主体身份发生重大差异,这恐怕不是各国上市公司通行的做法。

  此前,我国也发生过记者因报道上市公司而被公安部门网络通缉的事件,最后事件以公安局道歉撤案结束。我们也期待上述案件能得到妥善的处理,因为它们不再是一件普通商誉案件,已经成为公共事件,涉及舆论监督的界限,也牵连成千上万投资者的利益,公众需要得到一个公正合理的交代。

【相关阅读】以损害商业信誉罪抓记者滥用警权(2013-10-24 《新京报》)

  记者所发报道属职务行为,当地警方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不应当对正常履行职务的记者做有罪推定,实行通缉和拘捕。媒体的舆论监督要依法进行,对媒体的舆论监督权更要依法保障。

  据新华社报道,《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因报道中联重科财务问题,近日被长沙警方跨省以“损害商业信誉罪”的名义抓走。昨日,长沙警方称,之所以刑拘陈永洲,是通过《新快报》从2012年9月26日至2013年8月8日所发表的18篇中联重科负面文章(陈永洲署名的有14篇),认定陈永洲“捏造”了涉及中联重科的三项主要事实,并称对18篇文章所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了鉴定。

  昨日,《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采访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记协有关负责人时了解到,总局高度关注事态发展,坚决维护新闻记者正当、合法的采访权益;中国记协已与公安部联系,要求确保记者人身安全。

  对经营者进行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是媒体的正当权利,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监督批评权的延伸。舆论监督的正常开展,是政治民主和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如果因为刊发批评性报道,就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就可以跨省刑拘,这触及了新闻从业者的生存底线,触及了法律和文明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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