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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辨析:袁世凯因“二十一条”被骂卖国贼有点冤

http://www.CRNTT.com   2013-05-18 11:54:00  


袁世凯
  中评社北京5月18日讯/一直以来,1915年北洋政府对日“二十一条”交涉都被看作袁世凯“卖国外交”或“屈辱外交”的典型,而且无论教科书中还是国人的历史记忆里,袁世凯大都被认为是因称帝需寻求日本支持而主动接受“二十一条”的,因此,“窃国大盗”袁世凯又多了个“卖国贼”的称号。

  然而,近年来的学术研究越来越多地显示,袁氏在对日“二十一条”交涉中固然饱含屈辱,但实在谈不上“卖国”。
 
一、袁世凯对日本提出的“二十一条”并不买账

  1、日本趁一战西方国家无暇东顾,向中国提出“二十一条”

  袁世凯由于历史恩怨一直与日本交恶,因此在其掌权后就竭力抵制日本,日本对袁世凯也颇多不满。辛亥后,袁世凯大权在握,日本要想在中国获得更多的权益,始终绕不开袁氏,但袁氏在外交上一直是依赖欧美抵制日本,这对日本谋求在华利益始终是一大障碍。而正是在此背景下,一战爆发了,一直被袁世凯凭借用以制衡日本的英俄德等国深陷欧洲战场无力东顾,日本看到了宰割中国的大好机会。日本政界元老井上馨认为欧洲大战“对日本国运发展乃大正年代之天佑”,主张趁机“确立日本对东洋之利权”。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认为一战是“对中国提出要求之良机”。1914年9月,日本借英日同盟之名,向德国宣战,出兵占领胶济路及青岛,同时日本内阁决定,在欧战未结束前青岛及山东战区一律实行军事管制,各级官吏由日本委派,山东省路矿均由日本监督,海关也派日人管理。之后,中国就日本撤出山东问题与日本展开外交谈判,但日本非但没有撤出之意,反而希望利用战争的有利机会向中国提出更多权益要求。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1915年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违背外交惯例,越过外交部直接向袁世凯递交“二十一条”密约,分为五号,旨在将中国变为日本的附庸国,其详细内容如下:

  “第一号,关于山东省四款:一、日本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力利益让与等项处分,中国政府概行承认。二、凡山东省内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以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借与他国。……”

  第二号,关于”日本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共七款:一、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六、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商议。七、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限。

  “第三号,关于汉冶萍公司,共二款:一、俟将来机会相当,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未经日本政府之同意,所有该公司一切权力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二、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

  第四号,关于“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一款: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共七款:一、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当政治、财政、军事等项顾问。……三、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中日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内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全面筹画改良中国警察机关。四、由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日中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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