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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诉讼:美国人的环境维权利器

http://www.CRNTT.com   2013-05-16 11:14:17  


美国《清洁空气法》通过十周年时,一些参议员在国会大厦外举行记者会
  中评社北京5月16日讯/20世纪70年代以前,美国许多大城市都发生过严重的污染事件。在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中,国会创造性地引入了公民诉讼条款:在法定条件下,任何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污染者或联邦环保局长起诉。从而为公民参与环境管理和保护开辟了更广阔的道路。(详见链接)   

起诉条件宽松,公民起诉不受阻  
 
   只要受害人的利益(不管是人身、经济,还是其他如审美、娱乐、环境的利益)受到他所指控行为的不利影响,就具备原告资格

  美国的空气污染防治法制定于1963年。随着环境保护的议题越来越受到美国社会的重视,1970年和1977年时,国会大幅修正空污法,最大的特色是提供公民诉讼(citizen suit)的权利。除了美国联邦民事程序法第23条就公民诉讼有所规定外,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2条规定:“因行政行为而致使其法定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人,或受到有关法律规定之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或损害之人,均有权诉诸司法审查”。 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原告的资格经历了一个从“法定损害标准”到“双重损害标准”,最后到现在的“事实不利影响标准”的演变。即相对人只要其利益受到所指控的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他就具备原告资格,而不管这种利益是否有特定法律的直接规定,也不管这种利益是人身利益、经济利益还是其他如审美的、娱乐的、环境的利益等。 

  《清洁空气法》 规定任何人均可以自己的名义,就该法规定的事项,对包括美国政府、行政机关机关、公司和个人等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起诉讼

  在环境公民诉讼法定原告资格方面,1969年美国通过了 《国家环境政策法》 ,随后,美国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12部重要联邦环境法律,包括1970年《清洁空气法》、1972年《清洁水法》 、1972年《海洋倾废法》 、1972年《杂讯控制法》 、1973年《濒危物种法》 、1974年《深水港法》 、1974年《安全饮用水法》 、1976年《资源保护与保育法》 、1976年《有毒物质控制法》 、1977年《露天采矿控制与复原法》 、1978年《边缘大陆架法》 、1986年《超级基金修正及再授权法》等,都通过“公民诉讼“条款明文规定公民的诉讼资格,放宽传统诉讼资格的限制。其中首开记录的是上述的 《清洁空气法》 。该法第304条规定任何人均可以自己的名义,就该法规定的事项,对包括美国政府、政府机关、公司和个人等在内的任何人提起诉讼。其他的环境法律在公民诉讼和司法审查方面的规定与《清洁空气法》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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