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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享有征税权,天经地义

http://www.CRNTT.com   2013-03-19 11:48:29  


当下大陆行政权力对税收立法的干涉已发展至无从约束的地步。
  中评社北京3月19日讯/“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赵冬苓发起的《关于终止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规定或条例的议案》,提出全国人大作为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应收回征税的权利。从1985年开始全国人大大部分授权给了国务院,至今已近30年。时至今日,行政权力对税收立法的干涉已发展至无从约束的地步。 [详见链接]
   
征税权归谁所有缺乏明确规定  
 
  征税必须征得公民的同意并制定法律,是现当代宪政法治国家关于税法的最高原则

  现代法律一般认为,征税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征税主体是国家。反之,既然税收是用来保障公民自由与权利的成本,那么未经纳税人同意强制征税,就是侵犯财产权。从西方国家的经验看,宪政体制形成的历史,就是争夺征税权的历史。

  1689年,英国议会即通过法律并规定“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税”;美国《独立宣言》列举了英国国王的罪行之一就是“未经我们同意就向我们强行征税”;法国大革命中公布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也明确说明公民对税赋有决定权。一系列历史事件为宪政法治国家的征税权谱写了一条根本原则:征税必须征得公民的同意并制定法律。所谓的“税收法定原则”,也是税法的最高原则。

  中国四部宪法均没有关于征税权的规定;从建国后的“统一规定”至“人大授权”,税收立法权实质上一直归国务院所有
然而在中国,从1949年后的四部宪法中,皆没有关于征税权的规定。最早在1952年,政务院发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税收立法权归中央政府”,至1977年,国务院批转的《财政部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决定》规定税法的颁布与实施、税种的开征与停征都由国务院统一规定。

  1984年与1985年,全国人大两次授权国务院行使税收立法权。然而,这两次授权并没有列出明确目的,授权范围模糊不清,只笼统说了授权范围是“改革工商税制”与“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并且也没有规定时效,时至今日已有近30年,国务院依然依据这一授权行使税收立法权。

  直到2000年3月,全国人大颁布《立法法》,才第一次明确规定税收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但由全国人大制定还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却没有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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