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 | |
哄抢货物被撞,撞死不是白撞 | |
http://www.CRNTT.com 2013-02-26 10:34:53 |
驾驶人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是保护他人,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则是为了保护自己 行人(包括非机动车驾驶人)与交通工具之间发生的冲突,从本质意义上说是侵犯他人通行权与侵犯他人生命权的矛盾。行人违章穿行马路,侵犯了交通工具的通行权;交通工具撞伤或撞死违章的行人,就侵犯了行人的生命权。所谓行人“违章”,如不走人行横道、闯红灯,绝不等于所谓“违法”。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当然有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但此与汽车驾驶人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有本质的不同。汽车驾驶人履行此项义务,目的是保护他人免受伤害,是本来意义上的法定义务。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履行此项义务,目的是保护自己免受伤害,不是本来意义上的“法定义务。 受害人的自甘冒险行为,并不是追求车祸撞人发生,加害人可以采取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 非机动车、行人上高速公路通行的行为一般认为是一种自甘冒险行为。即指行为人即被害人原可预见损害之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而损害果真不幸发生。而一般来说,受害人并不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他仅是意识到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并没有去追求损害自身的结果。 另外,在受害人故意致自己损害时,加害人要避免损害的发生往往是困难的。而在受害人自甘冒险的情况下,加害人往往可以采取某种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所以,加害人也可能是有过失的。具体而言,汽车要比人优,车辆间则以增减速、控制力、最小径回转能力等性能上较好的汽车为优,或以速度、硬度、重量、大小方面对他人汽车危险性较多的汽车为优。因此,在受害人自甘冒险的情况下,应当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审慎地认定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和过错程度,以决定责任和责任范围。 实行无过错责任,是整个社会的消费者分担了责任,是公平合理、符合社会正义的 自第一辆汽车问世以来,交通事故就是不可避免的了。由于大多数被告都有保险,所以赔偿给原告的损失实际上己经由整个拥有和驾驶机动车的人组成的集团分摊了。这样每个被告身上的责任就减轻了,同时他的保险费率会在可以承受的限度内略有增加。因此,对每一个机动车拥有者和驾驶者的过错的评估不是建立在他个人过错基础之上的,而仅仅是他从整个集团过错中分摊到的适当的一部分。可见,从表明上看,实行无过错责任,似乎对汽车公司、汽车所有人很苛刻,实际上是整个社会的消费者分担了责任,是公平合理、符合社会正义的。 □ 结 语 村民擅闯高速哄抢散落的货物,作为个案固然有其该被批评之处,但这并不是表示同类的事故就属“撞死白撞”。 |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