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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体检,美国怎么做?

http://www.CRNTT.com   2012-11-28 10:50:52  


 
  ■ 正常的体检该怎样检?

  检查项目要“与工作有关而且与业务必要一致”,以缓解求职者对是否可以适任职务的合理顾虑

  体检要“与工作有关而且与业务必要一致”,医学测验可以容许,如果它是跟随着一个合理安排的申请,而合理安排的需要并不明显,或者它们有助与缓解对于个人是否适任与履行他/她的职务之必要任务的合理顾虑。

  例如,一位患忧郁症的员工在请假之后想要回去上班,假期中她住院疗养并且调整了药物。根据该员工的住院以及药物调整,雇主有理由相信她履行工作必要任务的能力可能持续因某种病症受阻,雇主可以要求一个适合职责检测(fitness-for-duty examination) 。但是检测一定要限于忧郁症对她无论在有无合理安排下,履行工作必要任务的能力之影响。譬如对她整个精神病史,或者她治疗过程细节的询问,都超出了这个有限范围。

  发出雇佣要约后雇佣开始前,可要求职位申请人进行健康检查,并可将结果作为雇佣要约的条件

  雇主向职位申请人发出雇佣要约后,雇佣开始之前,可以要求职位申请人进行健康检查,并且可以将检查结果作为雇佣要约的条件。但是,雇主的健康检查要求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通过录用程序的所有职位申请人都应当接受检查,而不管他们是否有残疾;(2)雇主获得的有关申请人健康状况和历史记录的信息应当以分别的医疗档案收集并分别保存,且应当将其作为保密的病史档案。(3)仅依照 ADA(美国残疾人法案与其他相关法律下的就业权的规定)使用健康检查结果。

  如果雇员患有名单中可通过食物传染的疾病,那么雇主有权拒绝指派该人到涉及食物处理的岗位上工作

  患有传染病本身并不构成直接威胁,还必须考虑传染病的持续时间和严重程度,该病传染的可能性,以及雇主能否对此作出合理适应等因素。传染病是否构成直接威胁需要根据工作的性质来确定。比如,感染HIV的教师对工作场所的其他人不构成直接威胁;感染了HIV的外科医生则构成直接威胁。如果雇员患有可通过食物传染的疾病,且该病包含在卫生和公共事业部发布的相应名单中,雇主有权拒绝指派该人到涉及食物处理的岗位上工作。非传染性疾病也可以使用直接威胁抗辩。比如,雇主不必非得雇佣一名患有控制情况较差的糖尿病司机作为校车驾驶员,因为该司机可能对他自己、学生或其他司机造成太大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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