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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改革拨正公私边界方能健步航行 | |
http://www.CRNTT.com 2012-11-08 09:00:45 |
文章表示,把收入分配改革主要聚焦于初次分配的观点值得商榷。初次分配强调效率并无不妥,毕竟市场主体自愿博弈而出的初次分配结果,是基于不同个体间追求经济可行能力之差。初次分配需要公平护航,但这个公平不是收入分配的结果公平,而是个体在市场选择自由的公平机会。即初次分配是财富创造的分配,牺牲效率的公平和牺牲公平的效率都是外力介入性扭曲。新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当警惕这种迎合甚至扭曲民意的流派观点,避免在效率与公平两级间摇摆。 因此,政府在协调企业与居民的收入分配上,一则应主要是搭建一个公平、透明和公正的市场博弈框架,尽可能通过完善政策和制度,降低市场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丰富企业和劳动者的选择自由,并使劳资双方把说真话作为真实偏好的自利最大化之博弈策略,进而护航起点和过程公平。如允许和鼓励劳动者构建自治性工会等组织,以使劳动者与企业谈判中能获得对等的博弈地位。一则完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维护市场竞争自由,并主要防范非市场竞争垄断导致的收入分配失衡和错配问题,即在非竞争性垄断领域引入市场自由竞争秩序,缓解非市场化的垄断租金扭曲国民收入分配结构。 毕竟,基于自愿谈判博弈下的分配差异,并不必然导致经济社会不稳定性和资源扭曲,即只要劳资双方的选择自由博弈未出现制度性、机制性扭曲,那么影响任何一方选择自由集的不是博弈对方而是自身市场竞争能力,而这恰是市场激励相容机制的显现。 此外,政府还应引导和鼓励基于社会自洽的第三次分配组织。即政府可在强化政府主导的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之服务功能的同时,通过制定规范性的法律范式,鼓励民间慈善和社会自洽性救济组织,以为追求精神愉悦的富人转型为社会企业家提供便利渠道,发挥经济社会自发的互助协作功能,使财富通过社会互救渠道获得再均衡,缓解代际不公。 总之,当前拨正收入分配改革中的公私边界,避免政府行政公权越位、错位和不到位,并让市场的归市场,才能使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健步航行,避免成为利益集团的矛盾交汇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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