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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同性恋婚姻辩论的影响

http://www.CRNTT.com   2012-05-14 09:53:32  


 
  同性恋婚姻在美国社会得到越来越大的同情,逻辑上似乎有其必然性。美国以人权立国,宪法原文中虽然没有关于人权的条款,《独立宣言》里却已经提出了“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之权”的价值观。宪法颁布后陆续政订的10条修正案,总称为《权利法案》,其中第九条规定:未被列入修正案的其他权利同样可以受到保护。对人权的绝对尊重,加上公民权利平等的价值,形成了美国“民权运动”意识形态的主要基础。

  从解放黑奴,开放妇女投票与参政,女性平权运动,黑人民权运动,美国建国以来的国内政治发展,几乎就是一部弱势或非社会主流群体(女性、少数族群、残疾者)获得法律保护的历史。同性恋作为一个少数边缘群体,自然也同样能争取平权。美国自由派在论述上采用的“权利”、“平等”的概念,因而有极大的意识形态正当性,反对者鲜能撄其锋。罗姆尼被爆在学生时代欺负凌辱同性恋同学后,赶紧公开道歉,就反映了主流民意所在。

  虽然基督教信仰仍然是美国社会主流,统计却显示,过去30年来增幅最大的“宗教团体”竟是无神论者,人数增加了一倍,达到人口的12%,而且以年轻人为主。配合宪法的世俗主义以及“权利”、“平等”的普世价值观,保守派完全无法在避免“歧视弱势”的指控下来反对同性恋婚姻。奥巴马在宣布赞同同性恋婚姻时,还技巧地引用基督教金科玉律(the Golden Rule)“你要他人怎么待你,就要同样对待他人”作为论据,更让保守派及宗教界不易招架。

  同性恋婚姻合法化虽然是美国内部的政治博弈,却可能有全球性的后果,因为其无远弗届的软实力霸权——流行文化——具备了左右全世界青少年价值观的巨大力量。首先透露奥巴马立场的副总统拜登,在表明接受同性恋婚姻时暗示,自己受到了以男同性恋为主角的美国电视剧《威尔与格蕾丝》的影响。可以预见,同性恋婚姻的辩论,今后将不会局限在美国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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