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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基本法》才能破解两大居港权难题 | |
http://www.CRNTT.com 2012-01-30 09:04:54 |
错判“庄丰源案”酿恶果 配偶以及自身皆非港人的内地孕妇,即俗称的“双非孕妇”来港产子的数字,由2000年的不足1,000名,到2010年剧升至超过32,000名,远远超出了本港医疗体系所能负担的能力,更会对香港未来的社会福利、教育医疗、住房交通等带来沉重的压力。因此,内地孕妇来港产子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双非孕妇”身上。而双非孕妇问题之产生,则来源自终审法院2001 年对“庄丰源案”作出的裁判。 早在香港回归之前,全国人大设立的香港特区筹委会就于1996年8月10日,通过了《关于实施香港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的意见》,明确提出该条该款第(1)项规定的“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合法定居在香港期间所生子女,不包括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在香港临时居留的人在香港期间所生的子女。” 这就十分清楚地界定了以下原则:基本法有关在香港出生的条文在实施时必须要考虑到:(一)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否已经在香港定居。(二)母亲一方是否在香港合法居留期间分娩。然而,在2001年7月20日判决的“庄丰源案”中,本港终审法院却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有关在香港出生条文的解释,只是附带意见,对本港法庭没有约束力。香港终审法院更表示对基本法的有关条文应当(纯粹)按照字义理解,而无须按“立法原意”解读。更离谱的是,香港终审法院还宣布:根据筹委会的意见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确认制定的《入境条例》有关条文抵触基本法,因而无效废除。 由此可见,终审法院不但未能够正确理解基本法的立法原意,还以错误的理解而废除了《入境条例》的有关条文,酿成今日汹涌的“双非”孕妇来港产子潮恶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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