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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激情杀人” 法院不能“激情判决”

http://www.CRNTT.com   2011-03-24 13:49:16  


 
  “激情杀人”能不能给药家鑫带来一点逃脱死罪的希望?我认为很难。首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是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公诉的;其次,有几宗被判处死刑的故意杀人罪不是“激情杀人”?又有多少后果严重的刑事犯罪不是因为“一念之差”?如果这些因素能够成为减轻处罚的条件,“杀人偿命”将变得十分空泛,其威慑力就大大降低,人们的生命安全也将受到更大的威胁。

  法律会不会体谅这种“激情”,会不会宽恕这种“一念之差”?从人们常说的法律无情来看,根据药家鑫的犯罪情节,几乎没有从宽量刑的理由。不管药家鑫的杀人是出于“激情”还是情急,手段是残忍的,后果是严重的。我们可以反过来设想,除了驾车把人撞伤,再对伤者连捅8刀致其死亡,还有多少杀人方式才够得上杀人偿命?“激情”并非来自受辱,也不是来自意外攻击,而是怕伤者记住自己的车牌号,也就是为了逃避肇事的后果杀人灭口,在这种“激情”里,充满了自私、冷漠和凶残,如此的“激情杀人”如果因“激情”而逃脱死罪,那么,法律无情被诠释出的就是对更多的无辜生命的无情,也是对恣意“激情”者的纵容,社会消极后果不可小觑。

  既然在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之外有一种“激情杀人”,更从其相对于预谋杀人的意义上看出,用“激情杀人”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目的是希望法庭从宽量刑。但我认为,“激情杀人”只是对犯罪即时情节的中性描述,不一定包含减轻法律惩罚的因素,这要看失去情绪控制的原由。曾听说过某个家庭因不堪逆子的作恶,对其屡教不改且恶行越演越烈,无奈之下痛下杀手,这样的“激情”或许是令人同情的。而药家鑫是用他人的生命来掩盖自己的过错,以他人的生命代价来换取自己的安宁,对一个毫无抵抗能力的伤者连捅8刀,如此残忍的行凶手段,让人是可忍,孰不可忍!

  曾在相关新闻中,看到一张药家鑫正面半身照片,虽说不可以貌取人,但看着这张照片,我的心还是经不住颤抖了一下,21岁,确实还是个孩子,在他尚留稚气的脸上,看不出一丝邪恶,双眸中充满了清纯,实在无法和一个故意杀人的凶残歹徒划上等号。但这个年轻生命,已经可能因自己的“激情杀人”走上不归路。

  这就是我对药家鑫撞人杀人案不忍评论之评论——不忍心一个年轻生命的断送,但更不忍心更多的无辜生命遭受飞来横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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