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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误读“清华自建房”

http://www.CRNTT.com   2011-03-07 11:45:36  


 
对集资建房的前景不必过度想象 
 
  2009年4月,清华大学教授李稻葵等人就提出了“二次房改”的建议,并在去年的两会上引起了热烈讨论,也因此,清华大学的自建公寓在09年公布之初就被坊间称为打破住房商品化的“破冰之举”,不过对大多数人来说,目前至少有三个障碍制约着这种美好的愿望。 
 
  单位可以集资建房,个人不可以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中,对单位集资建房有明确的规定:单位集资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建房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某小区的居民住得越来越挤,他们想要把房子拆了,集资在原来的土地上建一栋新房子来住,这就是违法的。当然,个人也可以集资建房子——那叫个人合作建房,它必须通过招拍挂购买土地私有权,跟大家凑钱成立个房地产公司差不多。 
 
  有地可以集资建房,买地不可以

另一个可以令普通白领和私企员工死心的规定是,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在地价高昂的大城市,除了房地产企业和大型国企,很难有哪个企业有自己的土地储备,既然连办公楼都是从开发商那里买来的,集资建房就更别考虑了。
 
  集资建房不会平抑房价

  对于自己单位不具备集资建房的人来说,为集资建房叫好的唯一理由是希望其产生鲇鱼效应,对高昂的房价进行冲击。不过按照现有政策,集资建房也不太可能影响商品房销售。单位集资建房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首先在供应对象上已经将绝大多数人排除在外。此外,按照规定,集资建房的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购房人只拥有有限产权,且购买集资建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住满5年也要交纳一定差价才能转让,而且政府可优先回购。大多数花高价购买商品房的人,绝不是仅仅为了免去搬家的麻烦,而是因其产权完整,具备投资价值,集资建房仍然不具备以上两个属性,它很难成为商品房的替代品,因此也很难起到打压房价的作用。
  
  清华大学建公寓,不过是具备给职工“分房”能力的单位又一次分房而已,这不是第一次也不是最后一次。(腾讯2评论今日话题2011-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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