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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港玩弄“公投” 至少十点违法

http://www.CRNTT.com   2010-01-21 11:20:22  


 
                     身为议员滥用程序

  三、违法复决。公社两党开展“五区公投”活动的口号是“尽快实现真普选,废除功能组别”。该口号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2月29日的决定:(一)该决定订下2017年和2020年双普选时间表,本来就不发生尽快问题,要求尽快就意味着提前。(二)该决定授权2017年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处理2020年功能组别如何实现普选,但“五区公投”活动现在就要预告废除。在法理上,上述决定是在香港特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故该活动的口号是违法的。

  四、滥用程序。目前政改正作谘询,特区政府虽有倾向,但未定案,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包括公社两党提出意见。但谘询期尚未结束,两党议员就要滥用辞职程序,表示抗议,有违其宣誓拥护香港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的义务。浪费公帑指鹿为马

  五、浪费公帑。根据基本法第73条的规定,立法会有批准公共开支之职权。因此,立法会议员有职责监督政府,避免浪费。但现在有五名议员却故意辞职补选,将浪费1.5亿公帑举行本来不必举行的补选,实际上属于基本法第79条所称之“行为不检”。

  六、指鹿为马。议员在每届任期四年内辞职照常理不得再竞选,现该等议员不但要参加补选,而且把补选说成“公投”,就是指鹿为马。把选民在补选中所投的一票说成既是补选票,又是“公投”票,就是第二次指鹿为马。21世纪的立法会议员其行为还不如两千多年前奸相赵高,至少可按欺诈考虑。

  七、参议权力。根据基本法两个附件的规定,政制发展有全体议员三分之二支持就通过,有三分之一反对就被否决,这是立法会的职权,但现在两个附件的修正案还未提交立法会,公社两党就要以补选投票的结果要求议员投票,实际上就是以补选结果代替议会行使权力,试图篡夺议会按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务,至少是妨害香港特区的立法机关行使权力。

                       破坏法治误导选民

  八、破坏法治。社民连议员给香港市民的印象是不讲法治,但公民党议员大都是香港大律师,口口声声都讲法治。尽管世界各国并没有完全统一的法治标准,但任何政权机关及其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香港法律既无“公投”规定,立法会及其议员当然不得搞“公投”,搞“公投”就是破坏法治。

  九、误导选民。公社两党既以“尽快实现真普选,废除功能选举”,必然以此作为竞选广告,如上所说该口号是违法的,以违法内容作为竞选广告显然是违反选举活动指引及相关条例,并误导选民。

  十、制造社会不安。公社两党推行“五区公投”活动,是要煽动群众,以便拉高投票率,给人留下内地“文革”时期的群众活动、台湾民进党街头抗争的印象,这将给香港社会带来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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