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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头抗争引入香港议会 时空错乱

http://www.CRNTT.com   2009-07-24 12:08:44  


 
  笔者孤陋寡闻,印象中将街头抗争手段带入议会的情况在世界议会史上尚不多见。议会制度比较成熟的西方国家如英国、法国、美国似乎没有,日本、澳洲、新加坡似乎也没有。不少论者提及台湾“立法院”的“全武行”,不过台湾“立法院”的打斗是在两党议员之间,并不是针对政府官员。用街头抗争手段在庄严的议事厅里对付政府官员,纯粹是香港的“专利”,当电视播出议员在立法会向政府官员掷香蕉、抢文件、进行粗口谩骂的一些镜头,或许有少数人感到解气,但更多人看到的是文明与野蛮、高贵与猥琐的巨大反差。 

                  亵渎议会庄严 损害议会形象 

  将街头抗争手段引入议会完全没有必要,因为街头抗争的全部功能在立法会已经没有意义。显示力量?议员通过竞选进入议会本身已证明他们有一定支持者,毋须摆出一付“我是议员我怕谁”的架势向谁显示力量。引起关注?问题已经拿到议会上,到了通过立法解决问题的最后阶段,再来搞社会影响是本末倒置。施加压力?立法对行政的监督制衡已经体现在宪制层面,毋须再额外施加什么压力,而议员和议员之间,议员和官员之间,在人格上是平等的,以暴力恐吓、人身攻击来威胁其他与会者是不允许的。唯一合乎逻辑的解释是,在议会施展街头抗争手段的议员是希望以他们的特立独行扩大个人的舆论影响,不过这显然是愚蠢的,因为他们的出格行为不仅亵渎了议会的庄严,损害了议会的形象,实际上也在自贬身价,即俗话所说“让人瞧不起”。民意调查显示,香港主要政治团体的民意支持度社民连“包尾”,梁国雄在市民中的认知度和支持度成反比,“七一”有市民发起主要针对社民连的游行,都是明证。何况这种行为有效也有限,“长毛”第一次参加立法会身穿T恤,的确吸引了很多人的目光,现在谁还注意他穿什么衣服呢? 

  再说,基本法不但明确规定了立法会的职权,还有两项条文专门规定了议员的个人权利。第七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的会议上发言,不受法律追究。”第七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出席会议时和赴会途中不受逮捕。”须知基本法对行政会议成员、政府官员均无此等规定。这两项特殊规定的意义在于,其一彰显民意的神圣和庄严,其二确保在任何情况下民意代表都能将自己的意见带进议会。除了诽谤和污辱性语言,议员在立法会会议上讲什么都可以。现行的立法会议事规则也足以保障议员充分地表达自己的立场和意见,但凡有自觉意识的议员应知自尊、自重、自律,珍惜选民和宪制赋予自己的权利。台湾有一个时期的民调显示,最不得民心的人第一是议员,第二才是罪犯,香港立法会议员切莫误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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