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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抢在大陆之前加入世贸政府采购协定 | |
http://www.CRNTT.com 2009-04-21 08:31:37 |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后期,《政府采购守则》成员为了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开放程度,开始谈判新的《政府采购协定》,并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结束谈判,在对原“守则”的内容进行大幅度调整后,形成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政府采购协定》。加拿大、欧盟、以色列、日本、韩国、挪威、瑞士、美国、新加坡、中国香港等成员已签署了“协定”。该“协定”是“WTO”的诸边协议,而不是乌拉圭回合产生的并对所有“WTO”成员具有约束力的一揽子多边协定的组成部分,即它仅对签字国具有约束力。“协定”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正式生效实施,并在“WTO”内建立政府采购委员会,负责与“协定”有关的事宜,包括对申请加入者进行审查和批准。 根据“协定”的性质及其加入条件,中国在申请加入“WTO”过程中可以不必签署该协议。但是,中国在实际申请加入“WTO”的谈判过程中,是否签署“协定”一直是被有关国家所关心的一个重要领域。一些发达国家瞄准了中国数额巨大而且前景广阔的政府采购市场,表示了希望与中国签署“协定”的愿望,并将“协定”与其他加入“WTO”的强制性条件绑在一起,作为中国加入“WTO”的条件。美国确定了将来“协定”谈判的三个重点政策:中国、中国台湾和澳大利亚。欧盟也提出,中国首先加入“协定”,并先享受“协定”的权利,后承担义务,即中国的供应商可先进入其他成员的政府采购市场,获取采购合同,到一定的时间以后,再让其他成员的供应商进入中国的政府采购市场。 在台湾加入“GATT”的谈判过程中,“政府采购”始终是一个被对手所关切的重要议题之一。美国、加拿大、欧盟、瑞士、日本、韩国等在谈判中,都以台湾必须签署《政府采购协定》,来作为支持台湾入会的条件之一。其原因,除了是台湾地区的“政府采购制度”与《政府采购协定》存在着相当程度的差距之外,主要还是台湾地区的“政府采购市场”的规模,颇受各国重视所致。以美国为例,美国政府即认为台湾地区的政府采购存在有排拒外国厂商、采购资讯不够透明、公开招标的法定门槛金额过高、给予厂商准备投标文件的时间过短、招标条件妨碍竞争、缺乏厂商申诉制度等现象,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与《政府采购协定》的规定不符,需要调整。此外,美国政府也曾引述台湾媒体的报导,宣称台湾地区各政府机关一年的总采购额达到二百亿美元,以强调台湾政府采购市场的重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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