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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真正受罚 方可杜绝侥幸

http://www.CRNTT.com   2009-03-23 10:57:37  


对贪官轻判,会导致人民对社会正义的怀疑。
  中评社北京3月23日讯/《检察日报》今天登出赵信的文章,作者认为:“罪罚不抵,罪重刑轻,就没有打击力度可言,也显失社会公正,影响司法公信力。贪官轻判,让贪官在刑罚上占到便宜,这就加重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更加降低了贪官的犯罪成本;降低贪官犯罪成本的同时,增加的是社会反腐败成本——影响了公众投身反腐败的积极性和信心。”所以应该“罚得准罚得狠:要让贪官真正受罚”。文章内容如下:
 
  “贪官轻判”话题,这两天在网上引来热评。缘由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近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个《意见》旨在遏制当前的职务犯罪处罚轻刑化趋势,进一步严格和规范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依法从严惩处严重职务犯罪。 

  因对于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认定不清,而造成贪官轻刑化问题,社会各界早就对此多有质疑。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发布的一组数据表明:2006年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中,已经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高达95.6%(2007年5月22日新华网)。《检察日报》也曾报道过一组数据,法院对贪官判处免刑和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1.38%递增至2005年的66.48%;渎职侵权案件判处免刑和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2.6%递增至2005年的82.83%。再有,就是判决以后的刑罚执行。一个凸显的情况是,一些贪官被判刑后,他们的“保外就医”受到社会质疑——判了刑,他可以不在监狱里呆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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