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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水污染事故”,谁来担责? | |
http://www.CRNTT.com 2009-02-22 10:53:27 |
在这种治污模式之下,权责关系往往被人为的刻意模糊。纳税人虽然知道自己花钱供养了专门管理和治理环境污染的政府部门叫环保部门,虽然他们也看到了自己身边的环境一天天在恶化,变得更糟糕。但因为他们大多数人根本不知道具体究竟谁才是管这事的?谁应该来承担这种失职的责任?出了事情应该找谁来问责?更糟糕的是,一旦出了这样严重损害到纳税人利益的污染事故,一些监管者和责任人往往还振振有辞的强调,是他们违法了,我们事先是不知情的。俨然之意就是,因为我们是不知情的,所以我们也不应该承担责任。 另一个事实是,在那些法治比较健全的国家和地区,为什么一旦出现这样的污染事故,在第一时间就会有责任人(包括那些企业主和责任官员)主动站出来及时向公众道歉,表示自己一定会承担责任,吸取教训。甚至经常会有官员为之主动引咎辞职?其实不是因为他们的道德水平有多高,也不是因为他们有多么高的反省意识。最关键的原因在于,在完善的制度况架下,每一个责任人的权力和责任在事先都被厘得很清晰,而且已经形成了一种非常成熟的事故问责机制。一旦这样的污染事故发生,先要问责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有责任的行政官员,有监管责任的官员又会在第一时间会积极履行职能,将问题真相细节在第一时间公布于众,并在第一时间内给予相关的肇事者和问题企业最严厉的惩罚,以取得公众的原谅。 据悉,近年来,盐城曾连续发生了多起水污染事故?甚至几年前,也是这家企业向蟒蛇河内偷排化工污水,导致了该市自来水出现异味。为什么大大小小的污染事故可以如此频繁的发生,最后导致了这一起盐城历史上罕见的水污染事件?主要原因还是人为的因素,而不纯粹是天灾和意外。为什么会有如此之多大大小小的人为失职?一个根源就在于这种权责关系没有得到真正确立,真正应该承担责任的人没有承担自己本来应该承担的责任,没有能履行自己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能,没有真正对公众负责。 “水污染事故”应该谁来担责?这样的问题怎能回避?又岂能回避? [作者:吴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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