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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需修铁路法 助台铁渡困境

http://www.CRNTT.com   2008-12-01 00:05:36  


 
  此次台铁局之“铁路法”修正草案重点胪列如次: 

  一、为建构“国营”及地方营铁路机构不动产开发及经营之机制,以促进公有土地有效利用,并带动铁路机构转型及再生,增订“国营”及地方营铁路机构得办理铁路路线、场站及其经管土地之开发,并授权交通部订定土地开发方式、规划、程序、审议、经营、监督管理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增修条文第9条之1至之5) 

  二、为简化“国营”铁路机构经管之公有财产处分程序及配合财务调度运用,增订“国营”铁路机构经管之财产属其资产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得报经交通部核定后自行处分,不受“国有”财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之限制;又“国营”铁路机构经管之财产属其资产者,其处分、收益之收入,得由该机构循环运用,不受“国有”财产法第七条规定之限制。(增修条文第9条之6及第9条之7) 

  三、为充分利用“国营”铁路机构土地及通路之资源,塑造便利、完整之行旅服务环境,其附属事业之推动方式应更具弹性化及企业化,并结合运输核心事业整体经营,爰增列附属事业项目,至于附属事业办理方式,则涵括自行经营、委托经营或合作经营型态。(修正条文第21条) 

  经初步评估,俟铁路法修正后得开发且位居各城市都会区之精华地段,具开发效益之土地计约4万多笔,总面积约5千多公顷,是工商业界最为首选之商业用地。其中少数属都市更新范围及车站特定专用区等用地得引用“都市更新条例”及“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进行开发外,余大部分土地因受限于““国有”财产法”第28条规定,仅能出租、出售或拨用,英雄无用武之地,何等可惜!因此,必须修法给予开发,方有利于台铁多角化经营,及提升经营效能,并澈底解决台铁庞大财务负债之困境。 

  经分析上述之铁路法修订条文草案,咸认为尚称允当,并有主管机关交通部之监督机制,并不致有外传贱卖国产之虞。鉴此,为赋予台铁局管有土地资产有效利用之机制及健全铁路事业财务,因此,建请政府应积极协助推动,并转请本党立法院党团支持速于完成立法,以利台铁之再生。 

  资料来源: 
  1.韦端,“支援十大建设经费需求”,主计月报482期,1996。 
  2.台铁提供资料。 
  3.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97年9月4日,“土地开发效益分析”。4. 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97年11月12日,“铁路法部份条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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