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港澳论语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 
中评智库:台湾方案中的规制与自治

http://www.CRNTT.com   2023-03-16 00:09:35  


 
  其实,政党政治仅是一种政治运作形式,关键在于其政治运作的内容,如果能够有效规制其政治内容,政党政治对统一后台湾治理的负面影响是可以遏制的。中央政府作为统一后中国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力也有责任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通过相应的法律或政策手段,对台湾政治制度中存在的不利于国家统一的负面因素予以预防性遏制。这种遏制的特点在于,它是在尊重台湾既有社会制度基础上予以某些限制,这种限制对于台湾社会制度而言是一种外生性的嵌入,是一种对其内生自主性中负面因素的对冲。通过外生因素的嵌入性来制约其自主性,就是要对台湾既有政治制度的运作形式和内容划底线或定边界。具体而言其内涵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从法制层面清理和预防台湾既有的制度风险因素。中央政府应该以必要的法律建设为基础,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涉台基本法,规定统一后台湾地区可实行的制度,在此中央授权前提下,沿用台湾现行的大部分法律制度,剔除或修改一切反对统一、去中国化、仇中反中、鼓吹“台独”等内容的法律制度,进而通过法律路径对台湾社会制度中不利于国家统一的负面因素予以遏制。

  2、明确台湾政党存在的合法性条件。台湾既有的选举与政党政治可以存在,但其存在的前提是任何政党都要承认“一个中国”原则,承认统一后中央政府的权威以及央地关系的权力结构,遵守“两制”台湾方案的相关规则。政党之间的竞争议题不能形成对国家主权和安全的挑战或攻击,对政党政治选举候选人设定必要的“爱国爱台”条款。另一方面,明定无论哪个政党在岛内执政都不能把台湾作为反对、诋毁或颠覆大陆社会制度的基地,不允许外国反华组织机构在台湾设立分支机构或举办反华活动,依法清除“台独”和反华反共的生存基础和条件。

  3、对个人与社会组织进行必要的政治规范。包括规范台湾任何公职人员宣誓或签署声明拥护宪法、涉台基本法、效忠中央政府及统一后的新台湾“特区”政府,规范台湾民众与社会组织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破坏国家统一或国家安全的行为或组织。

  总之,因为台湾现行政治制度中具有让“台独”和“反共”合法化存在的制度保证,因而对台湾既有政治制度予以约束极其必要,其关键是以相关法律建设为基础,依法清除“台独”和“反共”的生存基础和条件,这些必要约束就构成中央政府对台湾的一种“规制”。唯此,统一后的台湾才有真正实行“两制”治理的政治基础,确保台湾长治久安。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