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 | |
跟上互联网金融改革大潮 | |
http://www.CRNTT.com 2015-04-06 10:19:49 |
对于风险管理、隐私保护与技术的可靠性信心不足,导致很多人在创新面前裹足不前。 日本信金中央金库海外业务支援部高级审议官露口洋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2014财年上半年,网络银行曾出现18.5亿日元存款被非法取走的事件,而且这一金额还在扩大之中。此外,互联网专业金融机构也存在著作为金融机构的经营安全性的问题。关于非法取款一事,日本全国银行协会作出了如下约定:只要存款者没有过失,银行将全额负担储户的损失;而假如互联网专业银行破产,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对1000万日元及利息进行保护。露口洋介表示,在发展互联网金融时,针对各种各样的风险,完善保护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到互联网金融2.0时代,很多创新已处在现有政策法律和监管体系之外,如何跟上快速创新的步伐,把握监管的适当与适度,对于世界各国金融监管部门均是一个重大的考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P2P网贷进行监管时,曾认定Prosper和Lending Club为非法证券活动,经过多轮谈判之后才恢复其业务。在规范网络借贷平台、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某种程度上也影响了网贷在美国的创新发展。 欧美网络金融监管开始得较早,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系统和监管制度,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以立法为核心的自律监管机制和欧洲以审慎战略为核心的联合监管机制。2003年7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原则》最终版本,提出董事会与管理部门的监察、安全控制和法律与声誉风险管理的3方面共14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原则,协助金融机构建立自身风险管理政策与流程。 2014年英国包括P2P借贷、众筹、票据融资、养老金融资等在内的非传统融资市场总额达到17.4亿英镑,其中P2P份额占到了约79%。英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良好的背后,是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的双重作用。政府监管由金融行业监管局承担,主要制定政策、设置指引指标等,行业更多通过自律规范、成立P2P金融协会等方式,较好地处理了创新与监管的冲突与沟通问题。2011年,英国7家互联网金融企业成立了全球第一个P2P行业协会——互联网金融协会。加入协会的企业定期开会制定行业规则,负责自律管理。英国金融行业监管局2014年发布《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详细规定。 |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 |